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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4位股民诉香江控股索赔300万
2013-08-06 04:03:03 来源: 扬子晚报(南京) 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不公告,处罚内容也不公开,对小股民保密不说,对司法机关也保密。这样的怪事就发生在上市公司香江控股(600162)身上,在国内证券维权史上也可能是头一宗。7月31日,24位股民诉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诉讼金额约为三百万元,而在4个月前也有一位股民起诉该公司,但记者昨日从该案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处获悉,由于香江控股方面拒不提供财政部处罚全文,也不愿接受调解,案件再次陷入僵局,股民维权何其艰难。
A 香江控股会计信息问题多遭罚
狡辩股价下跌和公司作假无关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财政部检查发现香江控股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财政部对该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多位股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在2012年将香江控股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香江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批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被告认为自己会计信息造假不算虚假陈述,二是被告狡辩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无关。对此,刘国华律师表示,被告公司因为财务造假,已被财政部行政处罚,显然构成虚假陈述。而对于香江控股所称的股民损失是“系统风险”导致,刘国华律师坦言,这是此类案件几乎所有被告都会提出的观点,但个股与板块、大盘指数的涨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的股价主要还是由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决定,被告多次作假,造成股价扭曲,股民损失惨遭,理应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B 被告仍不提供财政部处罚全文
律师将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
由于财政部公告较为简单,并不完整,为查明案情,原告方曾要求法院调取财政部对香江控股的处罚全文,但香江控股方拒不提供。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香江控股方态度傲慢,完全藐视了小股民的知情权,他稍后将向财政部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全文,为小股民讨回公道。
不仅如此,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向双方征求调解意愿,被告代理人表示无调解权限,庭审就此结束,是否再次开庭或判决需由法院安排。有小股民表示,香江控股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不公告,处罚内容也不公开,对小股民保密,对司法机关也保密,很不理解香江控股方怎么这么牛,难道造假有理?不公开有理?希望法院能依法保障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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