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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2013年09月05日 07:1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公布公募基金投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全文】
公募参与国债期货资金量或有限 专户操作将更灵活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5%
证监会4日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要求,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并对投资比例做出严格限制。
《指引》指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指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指引》表示,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指引》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国债期货。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的投资者,因此,专户理财业务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总体原则应以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证监会不再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制定具体的交易目的和投资策略。
此次发布的《指引》专门规定了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程序,在《指引》施行前已获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如果基金合同没有写明具体的投资策略、比例和方案,应当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后方可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对于《指引》施行后注册的基金,则要在募集材料中列明国债期货投资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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