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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交所:新股上市首日采取价格控制措施
海证券交易所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此,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2012年上交所曾经发布过有关加强新股交易监管的通知,请介绍一下此次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上交所:为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遏制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2012年3月8日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抑制新股炒作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相关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理性投资文化也有待培育,新股炒作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新股的过度炒作,不仅扭曲资本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阻碍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也容易助长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和抑制新股过度炒作现象,仍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防止新股发行重启后市场对新股进行过度炒作,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发布了该《通知》。《通知》整合了上交所2012年3月发布的两份通知的内容,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记者:与2012年两份《通知》相比,本次《通知》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上交所:与2012年两份《通知》相比,本次《通知》内容上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增加了新股上市首日申报价格的控制措施,即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增加了“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的规定;
三是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各类投资者相关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四是删除了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即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上交所不再对该新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通知》的其他内容,比如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涨跌幅停牌标准、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和监管措施、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会员的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责任等,与2012年两份《通知》基本相同。
记者:《通知》的新规定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可能产生影响,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上交所:《通知》实施后,投资者参与新股交易,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1.申报价格须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被过度炒作,上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的申报订单全天实施申报价格控制,即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120%,最低申报价格限制为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集合竞价阶段最高申报价格限制的120%(即发行价的144%),不得低于集合竞价阶段最低申报价格限制的80%(即发行价的64%)。目前,本所技术系统已开发上线了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的相关程序。
2.可能出现开盘即达到申报价格限制的情况。由于新股上市首日实施交申报价格的上、下限控制,如果发生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无成交的情况,则以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此时可能出现开盘价即为当天最高(或最低)成交价(发行价的144%或64%)的极端情况,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盘中停牌时间可能略晚于触发停牌价格的时间。由于上交所交易系统对盘中临时停牌采用异步停牌控制方式,因此实际停牌时间可能略晚于触发停牌价格的时间,具体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的公告为准。
4.投资者可以查询到当日各类投资者的新股交易信息。为了进一步加大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信息的公开,上交所除依据本所《交易规则》第5.4.3条规定公布新股上市首日买入、卖出新股金额最大五家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外,将新增公布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5.严重违规者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为了打击极少数投资者恶意炒作新股的违规行为,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首次规定了“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虽然到目前为止,上交所未实施过“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但是此次新股发行重启后,上交所将视市场情况,对少数恶意炒作新股的投资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权限。
在此,上交所再次提醒,投资者务必了解和遵守《通知》的相关规定,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同时,也提醒各会员单位,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此外,各专业机构投资者也要自觉遵守《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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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 深交所13日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市场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发布的背景。
深交所: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为落实上述要求,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我们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行了调整,发布了《通知》。
新股上市初期过度炒作不仅会影响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定位,也给新股上市后股价走势埋下隐患。我所大量实证数据测算表明,中小投资者是炒新行为中最主要的利益受损方,以“博彩”心态参与炒新,绝大部分会被“套牢”。比如2012年参与新股上市首日买入的账户中,截至当年底亏损账户占比56.2%,户均亏损0.59万元,户均亏损率10%。
《通知》重点调整和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其目的主要是防范新股上市首日开盘期间价格涨幅过大,遏制过度炒新,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记者:作为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一项举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深交所:2005年以来,为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我所不断探索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取得一定效果。此次我们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去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等相关交易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调整。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开盘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若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则以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是收盘价的形成机制。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的指标阀值。新股上市首日继续实施10%、20%两档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是临时停牌复牌后的处理机制。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若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记者:与原有相关规定比较,《通知》做了哪些方面的调整?
深交所:与我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2.4.2条、第3.3.1条、第3.4.3条、第4.2.3条、第4.3.4条和第4.3.6条相比,《通知》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的调整:
一是缩小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根据现行《交易规则》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在开盘期间即出现大幅波动,引发过度炒作,我们将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从发行价的900%以内调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二是取消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为尽可能保持市场交易连续性,减少股票临时停牌频率,在总结评估相关规定实施效果的基础上,《通知》取消了以换手率为基准的盘中临时停牌指标。
三是调整收盘集合竞价为收盘集合定价。现行《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通知》对此进行了调整,在14:57至15:00期间实行收盘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的,停牌价就是最近成交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盘集合定价期间,交易主机仅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报价格均为无效申报。为了便于投资者及时调整,准确申报,《通知》规定,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是调整复牌集合竞价为复牌集合定价。与收盘阶段相类似,《通知》将现行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复牌时的集合竞价,调整为集合定价,即以停牌价为定价,复牌时对期间接受的申报价格为“停牌价”的买卖申报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若投资者在停牌期间申报的价格与“停牌价”不同,则不能参与复牌集合定价。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通知》仅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其他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机制,仍按照我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出现较多调整和变化,我所还将通过投资者教育专栏编发专门解读文章,希望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和充分理解《通知》的内容。
记者:《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深交所主要有哪些举措?
深交所:我所坚持依法监管理念,推动风险警示教育,强化违规监管,严密监控异常交易行为,严厉打击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一是开展“深化遏制炒新”专项行动。今年6月,我所发布了《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引导会员系统梳理“炒新”活跃账户、亏损账户等客户数据,建立适合客户特点的炒新账户分类管理与风险警示机制;二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今年以来,通过“走进营业部”等多种方式,督促会员营业部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推出“新股上市首日防爆炒”互动体验栏目,让投资者通过模拟交易体验新股过度炒作的风险;三是加强新股交易监控,提高自律监管措施的针对性。针对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我所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指标,专门开发“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模块”,提升新股交易监控智能化水平,重点监控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股价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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