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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证监会———三次官司始末记
(一)状告财政部:关于010107国债;不受理,也不说不受理,就是不理你,一拖多年,不了了之;创造了不回答原告的吉尼斯世界纪录。
2001年,财政部发行了一个长达20年的国债,发行额达240亿元,利率是4.25%。发行过程中,财政部发现竞购者很多,原来它比当时实际利率高得多,担心上市后会大涨(可能是怕朱镕基总理责骂,据悉,朱骂过国债司司长),慌慌张张中想抑制二级市场价格,竟在国债已发到人们手中,尚未上市时,发了个“紧急通知”,规定该国债暂时不能做回购(即不能作抵押去借钱)。这一来,此国债就远不如正常普通国债好了。普通国债一可拿利息,二可作抵押借钱,它却成了一个破脚鸭,当时,就涨不起来。我和复旦老师们都买了此国债。很气愤,卖出去的证劵,怎么可以事后追加限制条件,就像8万元/㎡高价卖给了你一套南京路上门面房,卖出后又通知大家此房只能自住,不能出租,不能开商店。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也违反了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卷管理条例》。
我们在北京开了新闻发布会,一时轰动,多个报纸媒体竞相报道。财政部很紧张,项怀诚立即指示,尽快与谢教授沟通,请他早日撤诉。财政部国债司司长一直把电话打到我家,希望我撤诉,说:“撤诉是双赢,不撤诉是双输。”我予以反驳,“就是打输了官司,也不输,就像中国足球队进入世界杯前8名就是胜利,中国民告官谁赢过呢?
但后来的事态发展出乎意料,北京市第二法院,那个戴大国徽的法官老是和颜悦色地回答我应付我,“这个官司太复杂了,要请示领导……”。本来七天一定要答复的,结果七周;七个月;一年过去了,一直不回答,我后来告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直至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还是挺重视的,半夜打电话找到我,他们说原以为我住在五星级宾馆的,后来才知我住的是招待所。一位北京大学毕业的高级大法官校友接待了我一上午,问清了情况,明确说:“这怎么行,这个国债要上市20年,难道永远不让作回购了吗?”但,他又悄悄地说,“谢教授,给江泽民、朱镕基写个信吧,他们批示了,我们就好受理了。”我说:“他们批了,我还来告什么,不是加入WTO了吗,讲法制了吗?”他苦笑笑说:“中国实际上很多事还是要听领导的。”(大意)。我无语了。 就这样,这个案子,照理应受理的,到最高法院,他既不说受理,也不说不受理,他就是拖着不理你,也不让电视台、记者摄像,拍照。法警还把北京电视台、青年报记者带进去询问并赶走。 这一拖就是很多年了,这个案子就是在不回答中。事实上不理你,不受理,其实,这是财政部一个小小的错误,他们自己说,“我们忘了,国库券管理条例就是我们自己制定的,忘了。”哎……认个错,改了就行啊,但就是不认错。财政部对我很客气,很尊重,也自知理亏,就是不敢上法庭。法院也暗中帮他们。当时,我们得了应松年教授等大律师的支持,但没用。
本周股市: 目前的股市是中国股市24年来最乱最糟的时 肖钢同志的头脑一定要清醒。全国大中散户及90%以上的机构对您意见都很大,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它一定会反映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那里!)
(三)2014年1月27日在北京二院起诉中国证监会,又是不受理。 2014年1月27日,我在北风中匆匆来到石景山北京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证监会、肖钢(法人代表)。 告他们①.违反《公司法》,擅自决定,鼓励老股东在上市前,大量转让自己股份给新股东,变现资金达89亿,鼓励老股东,大股东大量抽资兑现,实际上很快逃离上市公司的行为。 告他们②.违反《证劵法》的“三公”原则,对中小散户购买新股设立必须先买老股等各种障碍,歧视、刁难中小散户,比例仅40%。而网下申购机构条件极宽松,比例高达60%。这是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行为。 告他们③.违反《证劵法》的“三公”原则,照搬西方国家一套,搞所谓的主承销商负责制,让主承销商自主决定将新股(100—200万股)卖给什么机构。(连社保基金买1000万股都没买到)。这是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行为,必然引发寻租、行贿受贿、腐败。凡得到大买单者必收益几百万乃至几千万,对几千万中小散户及其他普通机构也极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等等,(共5点诉求)。
遗憾的是,法官和和气气,和颜悦色地告诉我,谢老师,我们法院还是无法受理,因为“反复多次”对人们有指导作用的政策是一种抽象行为,不是具体行为。如果证监会处理一个具体问题错了,我们就可受理。你这种起诉,在美国是可以受理的,在中国不行……。哎,我只好又冷冷地苦笑地看着这位男性法官。(他似乎完全不懂股市,说:他们这么搞,你们别参与就行了啊!)哎,真是的。 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环境,它的成熟、完善,任重而道远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改革慢的多,落后的多啊。“依法治国”还仅仅是一个美好的远大理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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