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险企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
2014-02-19 2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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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险企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

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知全文如下: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风险,促进高现金价值产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二、预期存续时间应由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基于公司经验分析、产品设计目的、销售渠道特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审慎评估。

万能保险第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应由公司总精算师基于结算利率策略、最低保证利率与利益演示等因素综合审慎预估。




三、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四、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列明当年度该产品的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额度。

五、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形态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如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投资策略、分红策略或结算利率策略,保险公司应设立相应的分红子账户或万能子账户,单独核算,保证核算清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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