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交所提高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预警值至26%
2014-03-19 21:46:51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算股神
发帖数:45382
回帖数:32109
可用积分数:6236234
注册日期:2008-06-23
最后登陆:2022-05-19
主题:上交所提高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预警值至26%

上交所今日发布修订后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根据《细则》,上交所放宽了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及持股比例。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预警值由16%提高到26%,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新修订的《细则》主要有三方面的改变。一是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在投资运作、持股比例、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均较近似。因此,上交所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一并纳入《细则》的规范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二是放宽运作限制。首先是放宽投资范围。在当前资本市场加快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适当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细则》第十二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其可投资于上交所的交易品种,除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外,新增了优先股、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等新品种。其次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修订内容,《细则》第十五条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预警值由16%提高到26%,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同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首先是明确对合格投资者名下实际投资者的监管要求。《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若发生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要求合格投资者及时报告名下实际投资者证券交易及其持股情况。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向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和相关规范

其次是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对客户违规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异常交易申报的处理方式。再次是补充完善托管人的责任。《细则》明确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向上交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