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自贸区仲裁制度添新司法保障
2014-05-04 2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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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贸区仲裁制度添新司法保障

自贸区仲裁制度添新司法保障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高翔)上海自贸区又添新司法保障。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4日发布并正式实行。

  在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看来,法制环境是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自贸区核心竞争力所在。而自贸区的法制环境,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仲裁的多方面系统工程。

  基于此,上海市政府于去年10月批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自贸区内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就近为自贸区企业提供商事仲裁等相关法律服务。

  今年4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下称《自贸区仲裁规则》),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和市长杨雄皆对此作出批示。

  世界各国无论是在双边或多边的自贸协议中,还是在本国的自贸园区的法律中,都高度重视纠纷和争端的公正解决,很多条款内容都涉及到仲裁和司法。而仲裁作为一种灵活便捷、成本相对较低的争议解决机制,受到企业的欢迎。

  值得一提的是,《自贸区仲裁规则》引入了若干国际先进的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法制史上突破性地规定了临时措施制度、紧急仲裁庭制度、开放性仲裁员选定制度、合并仲裁制度、案外人加入仲裁等制度,是一套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

  谈及《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表示:“依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职责,确保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若干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正确履行司法监督职能,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支持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创新。”

  企业是商事仲裁的主要当事人。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表示,以往企业在使用仲裁机制时,有两大担忧:一是仲裁机构自身无法进行保全,二是仲裁机构也无法来执行自己的仲裁裁决。如果相关法院不配合,仲裁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若干意见》很好地解决了这两方面问题,可以说是解决了仲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关于申请保全,记者发现《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对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第十四条规定,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

  至于仲裁裁决后的执行,《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快速执行通道,即执行审查一般应当在当日内审查完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即案件执行实行集约调查,集中执行,及时查控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

  此外,对于《自贸区仲裁规则》当中引入的新仲裁制度,《若干意见》也给与了支持,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分别就开放仲裁员名册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和友好仲裁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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