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5年造假3.44亿 南纺股份不退市凸显监管尴尬
2014-06-15 11:10:14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股票我为王
发帖数:74822
回帖数:5844
可用积分数:14673344
注册日期:2008-02-24
最后登陆:2020-11-06
主题:5年造假3.44亿 南纺股份不退市凸显监管尴尬

2014年06月09日 14: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自2006年起连续5年造假虚增利润3.44亿元,但仅获罚50万元。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成为国企造假第一股,上演着股市不死鸟“保壳”神话。

5月23日-28日,证监会6天三谈退市制度改革。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南纺股份(600250)连续5年造假却仍未退市。

自2006年起连续5年造假虚增利润3.44亿元,但仅获罚50万元。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成为国企造假第一股,上演着股市不死鸟“保壳”神话。

让南纺股份保持在A股上市,究竟是保护投资者还是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究竟要把“温暖”给予上市公司还是广大投资者,又让人匪夷所思。

事发后,南纺股份证券部仍表示公司不会退市,亦不会主动赔偿投资者。但部分投资者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进行索赔。

然而,公司为何会出现如此“大手笔”造假?责任在谁?是否会退市?《企业观察报》记者致电南纺股份董秘办公室,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目前,我们已经接到一些投资者索赔咨询电话,他们正在准备、邮寄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也公开发布了南纺股份索赔诉讼征集令。

造假5年 前科累累

这是一份让人瞠目结舌的账单。

5月17日,南纺股份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认定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存在虚构利润的违法事实,累计虚增金额达3.44亿元。经查明,公司于2006年至2010年,均虚构利润超千万。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

巨额造假事件让这个并不受追捧行业的非著名企业进入聚光灯下,围观、争议、指责、谩骂四处而来。南纺股份被“国企造假第一股”标签贴实。

从虚增利润的数据来看,南纺股份从2006年到2010年虚增利润金额几乎是在逐年增加,胆子也是越造越大。如此严重的造假行为如何得以瞒天过海尚且不得而知。而且其被查出之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严惩,让市场开始怀疑注册制下的退市是否会成为伪命题。

根据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提出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时任南纺股份董事长)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丁杰(时任财务总监)、刘盛宁(时任副总经理)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杨京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赵万龙(时任董事)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中国证监会给予郭素强(时任董事)、汪纯夫(时任董事)等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共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有业内人士愤慨称:“如果这就是造假成本,将无人(上市公司)畏惧,这是在鼓励造假。”

然而,根据《证券法》193条规定,虚假陈述行政法律责任中的罚金以60万元为上限,似乎足以成为南纺股份造假仅获罚50万元的依据。而且据此,证监会对南纺股份作出警告、罚款,其处罚力度和幅度均符合现行《证券法》规定,但是,这也充分凸显我国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厉健还指出,根据证监会认定的违法情节,依据《刑法》1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毫无疑问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

谁撑起了造假“保护伞”?

50万元的罚款过轻,但市场在乎的还不只是这个,大家的视线更多地聚焦于退市与否的问题上。

总结南纺股份的造假手段,真可谓让人应接不暇:虚增合同收入、以境外融资业务虚构为转口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少结转营业成本、利用转口贸易回款、调节客户往来款,达到调节坏账准备等目的;长期挂账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而以上多种手段并用更让人坚信,南纺股份的造假事件并非偶然,恰恰相反,是有计划、有目的进行的。而这也正凸显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是财务造假事件的内在原因之所在。

再从外部环境来看,厉健向《企业观察报》记者指出,连续五年造假却一直没有被发现,很显然是“系统性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明显失职。

财务欺诈,上市公司的会计事务所难辞其咎,其涉及审计失责或协助造假。“监管部门常规检查,难以发展隐蔽的财务造假。这里面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负起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

翻阅资料发现,在南纺股份连续造假的五年时间里,负责财务审计的都是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立信会计)。但在南纺股份被查之后,立信会计不再为上市公司服务。

2012年9月25日,南纺股份发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变更立信会计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是,连续五年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竟然至今未受波及,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一不愿具名券商告诉《企业观察报》记者,如此惩罚力度不仅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更使得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疏忽审计工作或放胆协助上市公司造假。

此外,监管制度漏洞更为南纺股份造假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企业观察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最早建立于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2006年修订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了因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而发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证监会对退市政策进行改革和完善,对退市指标进行了细化,提高了退市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

然而,事实显示,我国股票市场的退市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南纺股份就是鲜明的例子,通过造假虚增利益来掩盖公司长期的巨额亏损,从而躲过退市。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始终统一口径回复,即南纺股份不退市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考虑,需要缓冲和准备。然而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则认为,既然是因为造假问题将南纺股份退市,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就应该由南纺股份进行全额赔偿。他认为根本就不存在缓冲和准备的问题。

 拒绝南纺股份退市纵容了谁?

杨兆全在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的名字,拒绝让南纺股份退市,实际上是舍本逐末。”

《证券法》是保护投资者的根本法规,证监会应该带头遵守《证券法》,严格执行《证券法》,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违法不纠,拒绝依法监管,将会纵容违法,纵容对投资者侵害。

要求南纺股份退市近乎成为人心所向,但与此同时有网友指出:“应先谈赔偿股民的问题,直接退市,股民赔得血本无归,那到底是惩罚谁呢?”显然,如果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空谈退市,意义仍不明显。

厉健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正在征集南纺股份投资者索赔代理。“根据股民来电咨询情况,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会很多,索赔金额几千、几万元不等。”他进一步指出:“这类案件诉讼时效为2年,在2017年5月15日时效届满之前,索赔人数、索赔金额尚无法确定。”

但他坚信南纺股份股民维权之路“道路曲折、前途光明”。其理由有三:南纺股份违法事实被证监会认定,证据确凿;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非常明确;十余年来,近百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起诉索赔,大部分案件原告通过调解或判决获得赔偿。

同时,他根据司法解释推算,本次案件索赔条件为: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600250),并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

与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佛山照明[1.67% 资金 研报]索赔案相比,厉健认为,南纺股份的违法情节比佛山照明更严重、更恶劣。但根据违法期间、股价跌幅、股东人数、来电咨询等情况初步估算,南纺股份案的索赔人数和金额竟然会远远低于佛山照明案。

南纺股份信息披露严重违法,持续时间长达6年,长期误导股民投资判断,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推算,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本案中,即证监会立案公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才可以起诉索赔,这样就把此前6年已经卖出股票的股民排除在索赔范围之外。由此看来,现行司法解释对投资者的保护范围还有待拓宽。

从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惩证券违法行为的角度来说,在南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期间,因买卖该股票遭受损失的股民都是受到虚假信息侵害的;但从法理上说,都是可以起诉索赔的,但目前司法解释还是比较保守,只保护了一部分股民的诉讼权利。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