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瓦 轴B: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06-19 0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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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瓦 轴B: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4]018号

致: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与瓦房店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指派
律师包敬欣、马男出席了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
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行
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27日
刊载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323,3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30%,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
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
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2013年度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2013年度公司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
(四)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2014年生产经营计划(包括2014年财务预算方案);
(七)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
通过,其中第(七)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根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 男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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