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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瓦 轴B: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4]018号
致: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与瓦房店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指派 律师包敬欣、马男出席了于2014年6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 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行 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5月27日 刊载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323,3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0.30%,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 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 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2013年度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2013年度公司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 (四)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2014年生产经营计划(包括2014年财务预算方案); (七)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 通过,其中第(七)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根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 男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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