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吉林森工: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6-28 15: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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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吉林森工: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日期:2014-06-25附件下载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4-025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2 日(星期三)
●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7 月 3 日(星期四)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3 日(星期四)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4年 5 月 12 日获得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 年 5 月 1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分配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7 月 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3年度末的总股本310,5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1,05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8,265,579.46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五)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10 元/股。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日(星期三)
(二)除息日:2014年7月3日(星期四)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7月3日(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912969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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