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退市制度改革是个大利好
2014-07-04 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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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退市制度改革是个大利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公开征求意见。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的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制化。上市公司退出股票交易是正常的现象。上市公司退市与否,并非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唯一标准。该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自主确定并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质量,激发市场活力,培育理性投资的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水仙电器等2家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交易。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有78家公司退市。但目前仍存在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改革完善具体制度安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市制度的施行。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建议和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退市制度意见。包括:1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有此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2是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规则。3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富类强制退市指标,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指标进行细化和动态调整,并针对不同板块特点做出差异化安排。4是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重点之一。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监会表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改革完善好退市制度固然重要,而发挥其功能作用,更要在监管实践中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未来将切实落实责任,加强退市工作的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改革完善退市制度,还涉及到市场条件、投资文化、地方维稳、司法保障等因素,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欢迎各界对退市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反馈修改完善退市制度,尽快发布实施。


该贴内容于 [2014-07-06 10:15:38]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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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2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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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申IPO发行节奏 否认单月发行20家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近日有媒体报道第二批IPO批文下发进入倒计时,月发行可能达到20家,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4日表示,证监会于5月明确,从6月到年底计划IPO发行100家左右,按月均衡发行上市,每月具体发行家数要视过会企业封卷及准备情况而定,已核准发行的10家企业中,9家已经上市。未来还将按照按月大体均衡发行,不会出现单月发行20家的情况。
2014-07-04 2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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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正式启动退市了.
2014-07-05 17: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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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改革对证券市场是长期利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完善退市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深交所日前就公开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从2012年起,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深交所不断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一是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充实了财务类指标,新增了市场化指标;二是明确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标准和期限,解决了公司“停而不退”的现象;三是通过建立“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明确公司退市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一定空间;四是确定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建立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机制。2012年推出的退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比较关注的“退市标准单一”、“公司停而不退”、炒作绩差公司等问题, *ST创智、*ST炎黄两家公司实现了顺利平稳退市。

  随着市场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化的退市路径和选择较少,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机制不尽完善;二是对市场反应强烈的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与退市制度仍缺乏有效衔接;三是退市标准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四是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尚待进一步夯实。为了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退市意见》对退市制度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本所相应地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记者: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深交所: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适应了市场形势新的变化。如丰富市场内涵,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了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破解了退市难题。如针对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明确实施暂停上市,限期内实施终止上市,有效维护了市场公信力;三是强化了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如明确退市相关各项制度安排和实施程序,将有效提升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市场有效性;四是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强化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机制、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进一步改善了制度环境,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记者:此次《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有哪些?

  深交所:此次《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在健全主动退市制度方面,在现行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新增及修订了上市公司主动撤回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撤回后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公司依法作出解散决议、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等四类主动退市情形。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此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是在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方面,对现行规则“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情形予以细化,区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情形,在《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创业板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环节增加了相应规定。

  三是在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方面,在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

  四是在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方面,一是明确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三是在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同时,启动本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退市配套规定的修订工作,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退市整理期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五是完善重新上市制度方面,明确主动退市公司可以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应当满足IPO条件,同时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明确了新老划断相关原则。即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原重新上市标准;新规则颁布之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新规则颁布后的36个月后申请重新上市的,以及新规则颁布之后退市的公司适用新重新上市标准。本所已启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将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重新上市程序等作出差异化安排。

  记者:如何看待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强制退市?

  深交所:建立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突出特点。《证券法》已有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但因有关法律规章对重大违法的具体标准和处理程序未能明确,迄今尚无一家公司因此退市。

  此次改革将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与退市相连接,明确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同时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个市场主体也是一个警示,对于打击和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和重要的意义。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在《退市意见》生效之日起实行。

  记者:如何看待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

  深交所: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增加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要求。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主体应在其公开披露文件和《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相应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这也是此次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一措施进一步明晰了资本市场各相关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记者: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有可能“突然死亡”,在退市风险警示环节有什么考虑?

  深交所: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突发性强,如果直接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失去最后的退出机会。为避免“突然死亡”带来市场冲击,对于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本所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决定之日起,安排30个交易日继续交易。期间,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

  记者:如何看待和认识此次退市制度改革?

  深交所: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全局来看,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引导理性投资,明确市场预期、培育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和文化。从根本上来说,退市制度改革符合广大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对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长期利好。

  同时,也应该看到,退市制度改革只是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灵药”。由于各种因素,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累积和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仅通过退市制度改革而一蹴而就。资本市场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

  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除了退市制度改革之外,还需要发行、再融资、分配等诸多领域和方面进行配套改革,涉及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是一场改革的攻坚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新“国九条”提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目标,需要市场各方凝聚共识,齐心协力,坚定不移地推进和深化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工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记者:深交所下一步退市工作有什么考虑?

  深交所:按照《退市意见》,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深交所下一步退市工作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市场意见,根据社会各界对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作出进一步的修订完善,报送证监会审批后正式发布。

  二是在中国证监会监督指导下,依法依规履行退市工作职责,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督促相关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及时发现和分析退市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映,及时解决。退市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深交所将和市场各方一道,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和做好退市制度改革工作。
2014-07-06 1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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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总把退市当坏事
 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大亮点正是上市公司自主退市。虽然一直以来A股市场谈“退”色变,但是,在成熟市场上多数公司因自身发展需要选择自主退市。我国市场因复杂的历史原因,选择自主退市公司的家数有限。随着资本市场整体改革推进,“壳资源”价格贬值、并购重组盘活,选择自主退市公司的家数必将大幅攀升,是抛弃“退市=坏事”的旧观念的时候了。

  中金公司数据显示,美国纽交所自主退市与强制退市公司家数之比约为3∶1,纳斯达克市场为1∶1。这一方面说明退市是资本市场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折射出成熟期企业自主退市推动了美国股市行业结构变迁,使股市更好地反映实体经济结构。

  我国市场自2001年首次出现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况以来,至今共有78家退市,其中48家为强制退市,30家为非强制退市。可以说,自主退市上市公司比例远高于不少市场人士的预期。

  虽然在历史存量退市企业中,我国自主退市上市公司占比并不算少,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我国企业自主退市意愿低,十余年来仅有约30家上市公司选择退市,在整个A股上市公司中的占比远低于成熟市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整体舆论环境谈“退”变色。市场人士普遍认为,优质公司上市、劣质公司退市。从监管部门到地方政府均不愿上市企业轻易走上退市之路。

  其次,从现实考量,由于IPO仍面临严格的上市审核,“壳资源”价格居高不下,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宁愿千方百计“保壳”也不愿自主退市。

  再次,自主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不齐全,一些有意愿退市的上市公司无规可循。在操作过程中,若规范不到位更容易出现侵害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再加上转板机制缺位等因素,在退市后公司股票较难流通,导致上市公司自主退市难上加难。

  最后,主动退市与并购重组活动往往结合紧密,但我国市场收购、回购等并购重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余股强制挤出、杠杆收购工具等配套制度,行政管制色彩依然较重,导致上市公司自主退市的制度成本与社会成本总体偏高,所以经常出现绩差公司不想退市、兼并收购无门的局面。

  这些原因的存在也导致市场担忧,虽然退市改革专门针对自主退市做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但能否使一些上市公司愿意自主退市?对此,应当看到,随着证监会对借壳上市政策越来越严格,并购政策日渐宽松,更多上市公司必将按照自身发展需要选择自主退市。

  一方面,2001年以来,30家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企业对自主退市有内在需求。目前从证监会到交易所,上市公司自主退市已有章可循。资本市场目前正进行一场立体改革,转板制度正在理顺之中,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的多层次市场格局已逐步形成,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有法可依、有路可循。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权益如何保障有了严格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借壳上市标准已与IPO趋同,注册制改革日益临近,“壳价值”下跌大势所趋。为盘活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出台,加之证监会已出台分道制审核规则及绿色通道制度,并购规模近年来稳步上升。这些举措都已为上市公司选择自主退市提供了基础。

  当然,在短期内由于IPO审核严格,“壳价值”居高不下,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数量难以迅速增长。随着资本市场综合改革推进,应认识到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比例必然攀升。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说上市公司自主退市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对“退市”本身的担忧,市场已习惯用有色眼镜看待退市。事实上,不仅仅是自主退市,要根治我国资本市场“退市难”的问题,真正使退市常态化,市场必须抛弃有色眼镜,不再简单把退市当作坏事。应理性看待退市行为,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退市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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