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生益科技(600183)2014年09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
2014-09-13 1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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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生益科技(600183)2014年09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同花顺整理  2014-09-12 08:15:12 |股东大会时间:2014-09-15
1.审议《关于选举曾瑜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曾瑜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曾瑜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曾瑜先生简历如下:男,汉族,1962年出生,大学学历,获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物理系,现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海海洋调查局计算中心和广东省经贸国际进出口公司任职,1990年11月至今,在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任职,现任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总经理。

  以上,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东生益科技(60018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或“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覆铜板和粘结片、印制线路板、陶瓷电子元件、液晶产品、电子级玻璃布、环氧树脂、铜箔、电子用挠性材料、显示材料、封装材料、绝缘材料,自有房屋出租。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提供产品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加工服务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生产和销售覆铜板和粘结片、印制线路板、陶瓷电子元件、液晶产品、电子级玻璃布、环氧树脂、铜箔、电子用挠性材料、显示材料、封装材料、绝缘材料,自有房屋出租。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提供产品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加工服务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科技”或“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法定住所或者公司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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