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精华): 证监会10月24号发言摘要
2014-10-24 18: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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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10月24号发言摘要

[B]证监会:正式发布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B]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前期已征求过意见、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今日正式发布。此次修改进一步减少、简化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并购重组的事前审核,取消了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灵活性;完善了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同时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丰富了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放宽了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限制性要求;丰富了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强化财务顾问责任;明确了分道制审核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B]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文件将近期发布[/B]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等两个办法,将在30日后正式实施,在实施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对于重组办法,实施之日前重组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实施之日起,上市公司按照原规定已经提交材料的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并相应公告;7月11日前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价格可以协商定价。对于收购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提交申请材料的可以申请撤回并公告。与两个办法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文件也将于近期发布。


[B]证监会五方面落实四中全会精神[/B]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证监会党委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肖钢主持会议并讲话,具体来讲,肖钢要求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是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运用法治思维来监管;三是不断完善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四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五是大力提高依法治市的能力和素质。

[B]证监会:做好退市工作 从三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B]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表示,对触及强制退市条件的公司,将严格“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在此过程中,证监会将从以下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证监会已启动年报准则修订工作,拟要求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定期报告中对退市风险进行专项披露并提出应对预案;设置了退市整理期,除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可自主决定外,其余强制退市公司均设立退市整理期,提供交易选择机会;为防止责任主体提前转让股份逃避责任,规定了限制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措施。

[B]本文来自金融岛大盘聊吧, 金融岛全开放式的免费在线股票聊吧地址: http://www.jrdao.com/forum-90000001.html[/B]


该贴内容于 [2014-10-24 19:02:09]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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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18: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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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并购重组的事前审核,取消了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灵活性[/B];
此三点意义重大,尤其对要约收购构成重大利好,而发行股票定价机制灵活度提高,也将促进兼并重组的可操作性,增加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的可能性.

24 19:02] 大牛股V: 本周ZJH的发言内容不错啊
[屏蔽][24 19:03] 大牛股V: 终于有点重量级的实质内容了,增加了下周重新回升的根基
[屏蔽][24 19:03] 大牛股V: 本来下周资金解冻也要推动A股回升的
[屏蔽][24 19:03] 大牛股V: 现在基础更牢靠了


[B]证监会10月17号发言摘要 http://www.jrdao.com/topic-307010.html[/B]


该贴内容于 [2014-10-24 19:06:46] 最后编辑
2014-10-24 18: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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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

  张晓军24日表示,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等两个办法,将在30日后正式实施,在实施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并联审批 方案已制定

  今日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并联审批,发改委、工信部、证监会等相关多部门已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

  证监会:三项审批事项改为并购重组并联审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审批。

  证监会详解并购重组并联审批审核方式

  张晓军24日表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联审批的审核方式上,证监会不再将上市公司取得主管部门核准作为并购重组审核的前置条件,股东大会通过后可同时向有关部委和证监会同时报送文件,证监会及相关部委独立作出核准决定。

  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文件将近期发布

  张晓军24日表示,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等两个办法,将在30日后正式实施,在实施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解释并购重组并联审核的实施适用

  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并联审核的实施适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24日起,证监会未受理的项目,不再要求提供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审批的证明文件;已经受理的项目,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上市公司对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后即可安排重组会进行审核。
2014-10-25 1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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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林:建议自贸区加快建设人民币离岸中心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肖林10月25日在上海财大举办的第二届申江论坛:“自贸区试验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上表示,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区改革开放,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创新和市场开放,建议加快建设人民币离岸中心。
  对于深化金融创新和市场开放,肖林提出了未来具体的努力方向,包括:创新金融管理理念和模式,建议金融监管从事前管理转变为事中、事后审查;加快建设人民币离岸中心,实现在岸中心与离岸中心的联动发展,逐步拓展离岸保险、离岸证券、离岸基金、离岸信托、离岸货币、离岸同业拆借等离岸金融业务,不断完善离岸金融法律体系,抓紧制定以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税收等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加强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监控,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和便利业务开展的审慎监管模式;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开放,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证券市场的规模;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放宽投资主体范围、准入资格和额度的限制,加快上海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稳妥推进衍生品市场开放,有序引导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业务;深化国际金融合作,加强沪港在金融市场、机构、产品、业务、人才等方面的全面交流合作,支持沪港产品互换,拓展沪港通等双向投资渠道。
2014-10-26 13: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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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 利好四行业
证监会24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收购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方案等。

  《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主要包括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397.00,0.000,0.00%)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等内容。

  并联审批后,证监会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升并购重组效率,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

  加强规避借壳行为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8月31日《证券法》修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本次修订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三是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四是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五是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六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七是明确分道制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自7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对证监会简政放权、市场化监管给予了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修改持肯定态度,认为两个办法对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具有积极意义,是适应当前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9份。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界定、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责任等方面。(下转A03版)

  张晓军表示,对于借壳上市界定完善问题。既有建议一定程度放宽个别标准的,也有建议要防范规避借壳的。鉴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否需要调整还存在不同认识、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同时,证监会加强对个别规避借壳的行为监管,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问题。有意见提出,应取消20个交易日的定价时间窗口,仅保留60日、120日窗口;也有建议提出,发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70%。鉴于20日均价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90%的规定已执行多年,且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市场各方比较熟悉,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表述。

  张晓军说,关于强化中介机构履职责任的问题。对于《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取消行政许可后如何强化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职,有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列明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此,证监会予以采纳,在《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中进一步增加了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并于当日发布实施。其中,《证券法》的修改是取消要约收购事先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15日出具有无异议意见的制度。为此,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的基础上,落实《证券法》修改的内容,对《收购办法》相关条文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依法取消了要约收购需提前向证监会报备及等待15日无异议期等规定。证监会9月18日已发布证监会公告[2014]43号,明确了不再需要行政许可,并已制定了工作流程,明确了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各自的工作职责以及取消行政许可后的信息披露监管衔接。

  关于两个办法的过渡期安排施行新老划段的具体安排,7月11日证监会《答记者问》中已予以说明。鉴于8月31日《证券法》已修改并于当日实施,《答记者问》中的“《收购办法》实施之日起,要约收购人已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自证监会受理之日起满15日后可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表述不再实施。

  张晓军表示,为保证《重组办法》、《收购办法》顺利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已同步修改,将于近期发布。

  证监会网站显示,《重组办法》已经7月7日证监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11月23日起施行。《收购办法》已经7月7日证监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11月23日起施行。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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