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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电网不再作为电力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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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05 08:5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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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网不再作为电力交易主体
2015年1月,深圳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全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随着输配电价改革的推进,我国将逐步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逐步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同时将一次能源价格变化信号及时传导至销售电价,使价格信号合理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和环境损害成本——
2015年1月1日,深圳市如期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现行电网企业依靠购、售电获取差价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按有效资产实行总收入监管,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
这一改革释放出了电价改革开始提速的重要信号,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出现重大转变,将为更大范围的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电网转做“服务商”
长期以来,我国电网实行输、配、售一体,输配电价包含在销售电价中,体现为平均销售电价与平均购电价的价差空间,没有单独制定输配电价。
根据《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深圳市输配电价的核价基础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输配电资产和业务。输配电价按照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确定。输配电价总水平等于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而输配电价监管包括总收入监管与价格结构监管。
记者了解到,总收入核定以有效资产为基础。其中,有效资产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所必需的各项资产。价格结构分电压等级核定,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深圳市输配电价将按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20千伏、10千伏、不满1千伏6个电压等级制定。电网企业将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线变损率等逐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
按照这一方案,电网将不再作为电力交易主体,而是以输配电服务商的角色参与到电力行业产业链中,依靠网络资源收取“过网费”。多数专家认为,这一做法将最终打破电网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的盈利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深圳市输配电价实行事前监管的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5年至2017年。试点启动后,深圳市原有相关电价制度停止执行。在相关条件具备时,输配电价制定还将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输配电成本的影响。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教授认为,此次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是按国际通行的核价方法监管电网企业收入,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同时引入激励性机制,将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进一步提高效率。
逐步放松上网电价管制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统筹推进电价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告据记者,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逐步放开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政府只监管电网输配电价,居民、农民等不具备市场议价能力用户的用电价格。
按照这一总体思路,我国将逐步放开上网电价管制。“上网电价属于可引入竞争的环节,应逐步放给市场,最终通过竞争形成价格,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国能源网首席执行官韩晓平分析说。
也有专家认为,在当前市场发挥不够成熟、市场规则尚不健全、电力交易市场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放开上网电价可能导致电价非正常波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应该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通过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竞价上网试点、招投标定价等途径,逐步增加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选择权,进一步提高电力市场化程度,再完全放开上网电价。
记者了解到,随着输配电价改革的推进,我国将逐步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除对居民、农业等不具备市场议价能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外,逐步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愿协商定价。同时,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将一次能源价格变化信号及时传导至销售电价,使价格信号合理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和环境损害成本。
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记者了解到,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基本延续了现行的电价管理体制,有利于电力行业的平稳运行。不过,随着省内电源与电网项目的审批权由中央下放至地方,而电价管理权限仍然集中在中央,将导致电价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并导致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责权不对等。
同时,由于电价调整涉及面广,决策程序较多,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在中央,也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和投资成本变化的情况。
事实上,输配电环节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性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输配电价必须坚持政府定价。我国电网主要是中央企业,输配电价由中央统一监管,有利于妥善处理发电、电网与用户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定规则、当裁判、做协调、搞服务”的思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转变价格监管方式,由过去制定价格为主转为制定规则为主,进一步完善上网、输配、销售电价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的指导与协调,发挥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增强电价管理的灵活性,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电网垄断企业成本和收入的监管,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逐步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定输配电价成本监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增加定价的透明度,提高输配电价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在独立输配电价制定前,先核定各省级电网临时输配电价,即以各省级电网现行平均销售电价与购电价之差为基础,扣减一定比例后作为临时输配电价,为各地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另据了解,输配电价改革后,国家还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地严格落实中央化解过剩产能等宏观调控措施,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严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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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1-06 08:5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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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低气价 电网不再吃价差 1月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这是2014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后,发改委实施的新一轮改革。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介绍,这一轮价格改革是对现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所进行的一次全面梳理。毫无保留地把具备竞争放开条件的放开,一些网络型的垄断领域的竞争环节也要放开,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
按照国务院要求,价格改革的原则是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做到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许昆林表示,这一轮价格改革是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陆续出台。“越往后难度越大,啃硬骨头,包括推进医药服务价格改革,电力天然气等价格改革。”
国内能源领域价格改革集中在电力和油气行业。在我国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为主的能源体系中,煤炭价格已经完全市场化,油气、电力价格仍受政府干预,是接下来改革的重点领域。
新一轮电改亮点:电网只收“过网费”
相对油气领域,电力领域的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更为迫切,新一轮电改也即将启动。
近期召开的201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将继续推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意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稳妥有序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推动出台各省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推动完善油气价格机制。
2014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探索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这一举措被视为,中国新一轮电价改革的开始。
根据最新消息,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新一轮电改方案(若干意见)进行研究,待批复后择机发布。
按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电网不再作为电力交易主体,而是以输配电服务商的角色出现,只收取“过网费”,目的是打破电网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的盈利模式。政府部门以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核定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以成本加成的方式固定电网总收入,并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疆认为,此次深圳试点仅是抢了一个好时机。随着新一轮电改方案的逐步出台,这次试点的成果有望得到真正的运用、贡献其应有的历史价值。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动作,是调度/交易/输电三个公共职能的制度安排。
“因此,新一轮电改的最大亮点,在于通过输配电价独立而实现电网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不再参与电力购销,而专注于电力输送及有关服务。”吴疆说。
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与电力经济咨询中心主任曾鸣认为,深圳试点按“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思路,输配电价确定后,国家按照管理公用事业的模式对电网监管,在此基础上鼓励发电、售电侧竞争。但深圳改革模式推广的关键是过网费包括什么项目,如普遍服务所需要的补贴如何包括在过网费中,如何核算,如何转移支付以保证兼顾公平与效率等。
按照深圳电改的思路,未来电网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负责调度/交易/输电等公共职能。吴疆认为,在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之下,在“放开两头”的同时,必须有意识地“管住中间”。
政府监管的基本措施,一是硬件上的制度隔离,将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业务与多元竞争的发电、终端售电业务分开,避免拥有优势地位的垄断者破坏市场格局的平衡;二是软件上的分类监管,即让不同性质的业务环节拥有各自不同的经营模式,进一步再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乃至国资国企考核目标,从而发挥各自的优势。
告别低气价:存量气与增量气年内并轨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被赋予越来越高的地位,在环保压力、节能减排约束下,天然气消费需求不断高涨。为保证供需平衡,还原其商品属性,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行业内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我们正在与低气价告别。
2014年11月出台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天然气井口价格及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油气管输价格由政府定价。
天然气价格改革已经在非民用领域启动。2014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自9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涨价0.4元,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居民用气站价格暂不作调整。这是继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推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后的再次调价。
2013年6月,发改委出台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门站价格一步调整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水平,存量气价格调整分3年实施,计划2015年到位。
所谓存量气是,以2012年实际使用气量为基准,增量气为超出部分。2014年8月调价后,增量气与存量气之间仍有0.4元/立方米左右的差额。根据发改委改革方案,2015年存量气与增量气将并轨。
业内专家解释,按照市场定价原则,未来低气价时代将不复存在。虽然,在近期的几次调价中,民用气虽没有直接上调(需要价格听证),但民用气阶梯气价改革的方向已经确定。
2014年3月,发改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改革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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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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