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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改委:国务院放权的频率很高 力度很大
2015-01-08 10:48 来源:证券时报 8日上午,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解读“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及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回答了记者问题。罗国三表示,国务院通过连续两年的修订核准目录,放权的频率很高,放权的力度也很大。我们也测算过,通过两次修订目录,中央层面的核准项目的数量可以减少76%左右。 新华社记者: 请问罗司长,刚才主持人提到,现行的投资审批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本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政府的治理职能理念转变比较滞后。请您把现行的问题以及改革的具体情况作一些介绍。谢谢。 罗国三: 确实,这个问题非常好,也非常重要。 大家都知道,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刚才主持人讲到,昨天国务院常务会也是今年第一次常委会,就作出了非常重要的决定,对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在这个会议上,我注意到,讲得非常明确,在解决审批多的基础上,要着力解决审批难的问题。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问题上,为什么难?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应该说,国务院通过连续两年的修订核准目录,放权的频率很高,放权的力度也很大。我们也测算过,通过两次修订目录,中央层面的核准项目的数量可以减少76%左右。 罗国三: 在放权的频率高、力度大的基础上,对于保留的这些核准事项或者叫审批事项,怎么样来进行规范、进行改进,解决审批难的问题,这是当前我们改革的重点任务。 我可以跟大家报告,这项工作实际上是启动于2013年底,当时国务院有要求,要求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上能够率先推进,为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基础。我们也做了大量的调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罗国三: 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归纳起来讲,就是前置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具体来说,从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10多年来,已经取消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的范围由核准目录来确定,目录之外的都实行备案制管理。 核准只需要办理一道手续,在核准之前,要办理的前置条件还非常多,可以把这些前置条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梳理了一下,大概有30多项,涉及20个部门,也就是说,有些部门是不仅办一道审批,还办理多项审批。还有一类前置条件,我们叫前置手续,就是没有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规定,核准机关还要求企业提供的前置手续或者审查性文件。刚才秘书长跟大家讲了发改委2999号文件已经率先取消了那些事项,就属于这一类,由核准机关自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这些手续,我们归纳为前置手续。 罗国三: 大家可以想象,30多项前置审批加上20多项前置手续,大数是50项,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每一项20天,可以延长30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50乘以20就是1000天,如果50乘以30就是1500天,我觉得这和现实情况大致吻合。这样一定带来效率低下的结果。 还有一些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很多都是强制性的中介服务,再把这些时间算上,可以想像核准的前置时间有多么长。而且对中介服务的时限或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或者说要求的执行不严格。我注意到,有很多同志、相关人士作过分析测算,实际上中介服务的时间比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还要长。实际上可以这么分,中介服务负责审查,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实际审的时间比批的时间还要长。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动作改革手段加以解决。 所以,《工作方案》把下一步改革的内容作了一个全面的阐述,我们下一步主要就是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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