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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监会发文规范基金估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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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2 22:4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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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发文规范基金估值业务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四、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七、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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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3 21:4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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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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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5 23:0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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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新规保护中长期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不准确的基金净值将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而净值计算不准确也歪曲了基金的业绩评价。另外,受市场持续走低的影响,长期停牌股票估值问题愈发突出和紧迫,由于基金持有的可交易股票的价格整体上不断下降,而停牌股票却按照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估值,这就使得长期停牌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重越来越高,甚至超过法规规定的上限。
据统计,目前市场长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来停牌的,停牌股票的数量有上升趋势,对基金净值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这位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指导意见,通过进一步完善基金估值业务,防止估值虚高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保护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如果长期停牌股票仍按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将为少数机构提供套利机会,持续损害中长期持有人的利益。
据介绍,此次估值方法的改变主要反映停牌至今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的停牌股票价格的变动,随着股票的复牌,其价值还将在交易中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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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5 23:1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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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从六方面保证基金估值公平合理
针对市场对估值新规实施后基金公司可能操控基金净值的担心,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5日表示,日前公布的指导意见通过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基金估值的主要责任,当长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再反映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而且偏离公允价值的幅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较大时,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改按估值技术等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市场担心:会不会出现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过操控停牌股票估值价格来影响基金净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目前有以下六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一是指导意见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即估值技术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二是指导意见通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业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尽可能保证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三是指导意见明确了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复核责任和审核责任;
四是指导意见规范了基金对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当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术等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时,应进行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中,还应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等进行披露;
五是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业协会估值工作小组需要对停牌股票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对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进行披露;
六是指导意见发布以后,证监会基金部将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对各方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遵守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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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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