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江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0 0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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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600900:长江电力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6-20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5-029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91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79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360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0.3411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于2015年6月2日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本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16,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79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255,260,0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601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411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910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真:010-58688898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长江电力股分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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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08: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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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791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79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360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0.34119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2015-06-25 08: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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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601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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