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神火股份: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
2015-07-04 15: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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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神火股份: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1日、2015年4月15日召开董事会第六届四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期限3年(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201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四次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
  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中市协注[2015]PPN232号)《接受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注册通知书》”),同意接受公司定向工具注册。《注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2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定向发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九、公司在定向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定向工具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上述《注册通知书》要求以及市场情况适时安排定向工具的发行,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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