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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券法》修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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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4: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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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券法》修订(2015)
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12大看点 2015-04-28 22:05:35 来源: 财经网(北京)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草案对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注册提出原则性要求,即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看点二: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实施注册制后,为解决发行人大肆套现问题,修订草案建立了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大股东持有股票要想进行上市交易或公开转让,必须持股满三年时间。在二级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的,需要进行注册,且规定一定时间内的交易比例。大股东在一级市场交易则豁免注册,以此形成一级市场上大股东与合格投资者的博弈,在二级市场建立“安全港”,解决目前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大小非”抛售问题。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修订草案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向这类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而符合条件的个人被列入合格投资者范畴。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此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符合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上述机构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及投资性计划;符合监管条件的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机构;符合一定出资标准的其他企业。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看点五: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看点六:增设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需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对于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看点七: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此次公布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要求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方面的要求等。
看点八:取消七类行政许可
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改革思路,《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了七类行政许可: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看点九: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此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看点十: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看点十一: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看点十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禁止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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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4:4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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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底之前或出台修改后的《证券法》 2015-01-30 08:09 来源:财界网
据媒体报道,在征询过各部委意见之后,国务院已于日前把各部委对于《证券法》的修改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财经委,目前正由该草案的起草小组就各部委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全面修改。此次需要修改的内容较多,围绕注册制等一系列问题部委之间分歧较大,顺利的话,预计将在今年(2015年)4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出台修改后的《证券法》。
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在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上曾经表示,《证券法》修改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前提。
“市场广泛关注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绝不仅仅是股票发行方式的简单变化,而是事关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理念的基础性重大变革。”庄心一说,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注册制的做法,一致的要求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者关注的是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不负责对发行人及其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发行时机、价格也完全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而注册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证券法》修改,注册制的具体框架需要通过修法予以确立,修法进程又直接决定注册制落地的最早时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注册制的立法理念是重在“惩戒”,通过严厉的反欺诈制度达到事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核准制的立法理念则是重在“预防”,防止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进入市场。
“实行注册制之后,注册审查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如果申报文件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奚晓明称,现行《证券法》规定较为原则,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均不够明确,使得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具有很大的困难,也使得各市场主体在股票发行活动中对自身的行为边界认识模糊。同样,对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类型的违法行为,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当前法律界仍在热烈争议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取消虚假陈述索赔的前置程序。这一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索赔程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以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对虚假陈述侵权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这一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将存在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可能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应考虑取消或者限制这一前置程序。
上述争议问题都需要通过《证券法》修改予以明确。
而据安信证券的估计,如果新《证券法》在2015年中完成颁布,注册制最快可在2015年下半年推出;而保守估计,则是在2016年上半年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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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4:4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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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推出 以证券法修订为前提 2015-06-27 09: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上交所副总经理徐明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注册制什么时候推出来,首先要看《证券法》的修订情况,证券法不改,注册制不可能推出。《证券法》现在在积极修改当中,按照程序,这次证券法修改总共是338条,修改了180多条,新增了122条,删除了22条,这是个大修改。按照立法的惯例要三读才能通过,而人大常委会开会是双月开会,现在已经6月份了,二读没有信息,最早是8月份开会,三读是10月份,而且从规矩来说还有一个公开征求意见。一般性是一读公开征求意见,也有可能是二读,所以程序从立法当中要走完,走完以后才可以涉及到注册制的推出。
深交所副总经理王红表示,创业板将进一步增强包容性,强化服务,淡化以盈利为单一指标的估值理念,增设市值指标,适合那些尚未盈利但是具有较大前景的企业上市,特别适合生物医药、互联网等高新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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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4:5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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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法启动一审 注册制路径渐明 2015年04月23日 11:02 全景网络 新股策略:证券法启动一审,注册制路径渐明——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确立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 年4 月20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而未来IPO 注册制的实施必须以证券法的修改生效为前提,目前《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修改后的证券法则将确立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但是,并未将发行注册制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信用类债券及其他证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仍将实行核准制。
最快于2015 年第四季度实施。按正常进度,证券法修订草案初审之后,需要征求意见并总结,最快于今年8 月份进行二审,10 月份完成三审。注册制的推动进程符合预期,之前,中国证监会[微博]已从多方面着手为平稳过渡注册制作各项前期准备,就近年多次对新股发行制度的进行完善措施中已见端倪,包括不断加强的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等等。可以预期,未来注册制的正式推出将与新版证券法“无缝对接”,基本可以实现新版证券法一落地,注册制即可实施。
“发审委”完成使命,交易所接棒审核。现行《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在未来施行注册制之后,“发审委”将成为A 股历史旧页,但这并不代表IPO 不再需要审核,而是将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未来发审会将有可能被沪深交易所聆讯质询委员会取代,由拟上市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并由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在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条件下,发行人才能注册生效。而将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将可以更好地理顺“裁判员”和“运动员”之间的职责界限,将有利于证监会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
原有审核秩序应该不会受到影响。截至2015 年,在审IPO 企业家,以目前的发行节奏将有部分发行人不能在核准制下完成发行,将顺延至注册制下继续候审,这一预期不仅是出于对管理层的平稳过渡衔接思路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是基于未来注册制下发行条件的更加宽松。同时,本届发审委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后一届发审委,其任期将会一直延期到《证券法》修订完成,新股发行正式开始注册制之时,因此,未来IPO 审核权下放后,核准制下尚处于在审阶段的企业也会相应地到沪深交易所排队候审,这将不会出现暂停受理新报企业的情况;而当前存量排队企业是否会加速放行,则更多地取决于二级市场的运行态势。
取消盈利性要求,接纳新业态企业。据悉,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这一修改,正是迎合了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的产业结构转型的需求,意味着未来一些尚未实现盈利,但具有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企业未来在注册制下将可以顺利地在A 股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给予新兴产业更多地资本市场的支持,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这些企业只需符合规定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即可申请注册。
发行市场化效率理应提升。注册制下,应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共同作出判断,无论是发行节奏,还是询价环节,也应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变我国当前IPO 市场无风险特征。新股发行方式是否及时跟进,还是逐步市场化,还有待于进一步地跟踪。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观察,市场化定价更有利于培育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同时,有效的退市制度也需并驾齐驱。
明确各方责任,监管有理有据。证券法修订草案还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责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参与各方的责任做了详细要求,这将更好地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也使得监管执行更透明、更公正公平。修订草案还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新增条款对跨市场操纵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具体而言,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将被处以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规成本全面提高。
单一发行方式或会改变,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未来注册制下,是否会改变单一的发行方式,也是看点之一,比如市场预期将出现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免资格等,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将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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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5: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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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 《证券法》的立法程序,预计今年年底才会完成, [17 15:11] JD: 证监会和交易所出台与《证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肯定在明年上半年了 [屏蔽][17 15:12] JD: 与此同时,高院也会出台新《证券法》的责任和刑责规定 [屏蔽][17 15:13] JD: 现在到明年上半年,是过度炒作股票的逃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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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5: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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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5:15] JD: 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新制度的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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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17 17:4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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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指出,过去40年中,全球牛市有44%的概率出现幅度在20%以上的调整,推动因素为市盈率下滑,关键历史市盈率支撑位为15倍。中国股市目前正在经历调整,而此轮调整是去杠杆与挤泡沫的正常过程,但并非迈向系统性风险与熊市阶段。
该行认为,对高风险杠杆仓位的强制平仓可能接近尾声,高风险杠杆仓位应该已被清理,但正在下降的融资融券余额的绝对水平1.4万亿和7.1%的市值占比仍然较高,表明杠杆将进一步下降。
高盛强调,A股能否继续上行的关键是去杠杆,并认为目前该进程已经进行了三分之二,目前两融余额达1.4万亿,1万亿将是正常水平,这是A股合理且可持续的融资融券余额水平,占到自由流通市值的5%或总市值的2%左右,这与目前美国的水平可比。
高盛指出,中国政府在必要时拥有抵御系统性风险的意愿和能力。随着股指预期市盈率降至14.4倍,部分大盘股的价值正在显现,且各上市公司也在更加积极地回购股票。
从估值角度来看,个股分化明显,大盘股目前估值合理,其价值正在显现,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不少中小盘股估值依然高高在上,预计中小盘股仍有一个缓慢回落的过程。
策略角度上,高盛建议投资者抓大放小,该行指出,考虑到估值的分化、政府的救市措施以及中小盘股相对较高的杠杆密度,在A股中,与小盘股相比,更看好大盘股,偏好的A股指标沪深300指数目前对应14.4倍的预期市盈率。
该行表示,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对股民来说徒手接飞刀绝非易事。然而抢反弹也需要精选个股,对那些能够经受住短期高波动性并且放眼于中期的投资者而言,有两大具体投资策略将带来良好的风险回报。
http://forex.eastmoney.com/news/1129,20150717528119894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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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1 07: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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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延后 市场猜测注册制无限期推迟 2015-09-01 03:37:3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跌宕起伏的A股市场,让《证券法》的修订更加备受关注。
但是,为期6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闭幕,《证券法》草案无缘此次审议。
今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市场预期,8月份将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6月末以来的股市巨震,让前景突然变得不再明朗。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惯例,下一次会议召开是2015年10月。也就是说,《证券法》二审,最快将在10月进行。
有参与《证券法》修订和讨论的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次延迟,除了跟立法思想精细化有关之外,确实跟6月以来资本市场的震荡有关。这次波动是系统性风险还是人为造成的,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如果找不出股市非正常波动的根本症结所在就仓促立法,会使法律出台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波三折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工作组组长吴晓灵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证券法》修改已经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安排应该会在4月份进行一审,一审之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之后,会进行二审、三审。
今年上半年,股市一路高歌猛进,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加速推进。证监会加快了注册制改革草案的拟定,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增加新股供给,提高了IPO放行速度。
“如果顺利的话,我认为最快应该是10月份就可以完成三审通过。”吴晓灵当时向记者表示,若在这个过程当中,注册制改革有需要,在立法方面也可以做一些“特殊的安排”。
今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依照立法惯例,法律草案在二审后一般“基本成型”。因此,在一审之后二审之前是修法关键期。而《证券法》修订就在这一关键期遭遇了A股市场的巨幅震荡。
反思震荡,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的协同共治体系、股票发行注册制度设计等问题成为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股市经历这次巨幅震荡之后,市场对《证券法》修改推后、注册制改革放缓已经有所预期,但会不会就此搁置和无限期延后,市场有不同猜测。
“这次股票市场的波动,应该说又给证券修法提出了更多问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锋日前在首届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治论坛上称。
“股灾”会导致《证券法》修改推后吗?“我们没有得到相关官方消息,但是从我们证券法研究会参与这个工作所得到的信息来看,我们认为立法部门对《证券法》的修订仍然一如既往地在往前推进。”郭锋说。
8月2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立法机关正按照立法程序对修订草案进行研究完善。证监会将全力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并反馈立法需求与意见建议,希望尽快安排第二次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注册制改革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焦点。尽管目前A股动荡,但改革需要韧劲,注册制应该坚定不移地推行。注册制改革是打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通道,如果这个通道不畅,下一步所有的改革都会受影响。
李曙光指出,修改《证券法》是IPO注册制的基础性工作,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注册制,也要考虑注册制落地的时机,选择成熟的外部时机再落地。
为何8月没安排二审
对于《证券法》修订草案为何在8月没有上会审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首先,这跟立法思想精细化有关;当前立法强调宜细不宜粗。精工出细活儿,要提高新法的可操作性、可诉性、可裁性,一审稿离这样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推迟了上会的时间,可以进一步打磨研究。
刘俊海长期研究《证券法》改革和资本市场法治问题,曾参与《证券法》修订工作。目前,他还担任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合作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2014~2016年)专家组组长。
刘俊海还向记者透露,6月以来资本市场的变化使得原来的立法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比如A股巨震的事情,是系统性风险还是人为造成的,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因是多样的,既包括监管层自身的原因,也有投资者交易方面、专业机构人士不能慎独自律的原因等。这些问题不是一审稿起草之初预料到的。在这样的局面下,如果找不出股市非正常波动的根本症结所在就仓促立法,会使法律出台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原来,监管者本身没有纳入到立法调整的重心中来,篇幅不够;包括股市出现非正常波动如何科学救市、依法救市。因此,推动证监会和监管者转型,打造法治型、透明、阳光、诚信证监会应该是新证券法承担的使命之一;其次投资者维权工作,不是口号,而应该落到实处,比如强制分红等要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还需要上‘硬菜’。”对于《证券法》修改的重点工作,刘俊海表示。
证券法哪些方面需修改和调整
不少学者建议,应该反思股市波动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证券法》的修订。
“业内有讨论,针对股灾出现后如何应急处理增加部分内容。”北京一位法学学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具体是什么条款目前并不清楚。
在8月29日召开的首届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治论坛上,受邀出席论坛的吴晓灵因29日全天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未能亲自出席。她委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甘培忠转达寄语称:“此次股市波动表明,我们更要加快信息披露建设,推动注册制改革势在必行,你们的议题非常有意义,祝你们会议成功,并助力推动《证券法》修改。”
在郭锋看来,每一次危机都会给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带来影响,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得立法过程中,强化了管制,“在当时的背景下,应对危机是有效的。”
刘俊海向记者分析:首先最重要的是,《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拓宽。有任何具有投资回报期待的,可分割、可转让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凭证,都可以纳入到《证券法》里面来,进一步推动各类资产证券化进程。
其次,IPO改革应该推进,但一审稿中实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权和证监会的注册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有待商榷。
而且,投资者保护要有新举措,这次修法能不能成功,就应该以投资者是不是满意为标准。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从证监会监管制度转型方面来看,应压缩行政审批权,强化执法监管权限,形成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投资者保护职责要发挥出来。
除此之外,刘俊海还认为,交易所要建设自律机构;行业协会应鼓励自治,去行政化;证券二级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要进一步强化;还要加大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总之,要打造成投资者友好型、监管者法治型、市场主体自律型、行业协会自治型的《证券法》。真正提振信心,让投资者相信好的制度设计、相信法治。
李曙光建议,应该考虑将平准基金入法;《证券法》要与期货法联动修改;明确界定内幕信息、高频交易的定义等,“修法核心在于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期货法,只有一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法》也涉及对股市期货市场的监管问题,这亦是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今年以来的股市危机,暴露最明显的问题莫过于场外配资以及其他杠杆炒股、市场操纵等问题。
在配资方面,郭锋认为对于第三方信息服务公司的定性、对配资服务的定性以及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定性,都值得探讨。“这一次股票市场波动,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郭锋表示,法学界对技术进步给交易制度带来的挑战缺少研究。
“现在有一种舆论,整个场外配资就是非法的,我觉得这个结论下得太早,至少在法律和《证券法》里头找不出这个。”郭锋认为,对第三方信息系统公司也不宜一棍子打死,对于券商多年来的快速发展,这些公司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应对危机。郭锋表示,股市危机提供了很多“素材”,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更好地修改《证券法》。
除股市危机的突发影响外,法学界认为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也不够完善。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分析称,目前而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制定“重大性”的标准,对哪些信息披露的行为要处罚还是不处罚缺少明确标准。具体标准也没有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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