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攀钢钒钛:关联交易公告
2015-08-09 09: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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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攀钢钒钛: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5-38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关联方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鞍钢股份”)之间的备品备件、辅料、焦炭、钢材、粗钒渣、

  钒制品、电、铁精矿、钒产品、钛产品、石灰石、白灰、高镁灰、合金及

  其他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15年8月7日

  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

  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采购框架协议(2016-2018年度)〉和〈销售框架协议(2016-2018年度)〉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供应协议

  (2016-2018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大德、段向东、张治杰、陈勇、

  周一平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2.本公司、攀钢集团和鞍钢股份同受鞍钢集团公司控制,因此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

  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

  行通知。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攀钢集团

  1.法定代表人:张大德;

  2.注册资本:500,000.00 万元;

  3.注册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

  4.税务登记证号码:510402204351339;

  5.主营业务:钢、铁、钒、钛、焦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制品、机

  械设备、电器设备制造修理;建筑材料制造;冶金工程、工业自动化、信

  息工程技术服务;综合技术及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等。

  6.控股股东:鞍钢集团公司;

  7.最近三年业务状况:

  攀钢集团 2012 年至 2014 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 224.75 亿元、316.37 亿

  元、666.70 亿元;2014 年度,攀钢集团净利润-102.09 亿元,截至 2014 年

  末的净资产为 214.80 亿元。

  (二)鞍钢股份

  1.法定代表人:姚林;

  2.注册资本:723,480.78 万元;

  3.注册地址: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4.税务登记证号码:210302242669479;

  5.主营业务:黑色金属冶炼及钢压延加工;

  6.控股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7.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

  8.最近三年业务状况:

  鞍钢股份 2012 年至 2014 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 777.48 亿元、753.29 亿

  2

  元和 740.46 亿元;2014 年度,鞍钢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28

  亿元,截至 2014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77.93 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公司向攀钢集团采购产品

  根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框架

  协议(2016-2018 年度)》,公司向攀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备品备件、辅

  料、焦炭、钢材、粗钒渣、钒制品、电等及其他产品和服务。

  定价原则:凡政府有定价或指导价的,参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确定;

  凡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没有政府定价及市

  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具体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不超过 10%的合理利润。对某一产品应支付的款项应按照本协议

  所规定的可适用于该产品的定价原则确定,该定价原则每年应在每一会计

  年度开始的第一季度结束前予以计算和估计,双方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如有需要就任何事项作出修改,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某种产品的成本应为攀钢集团销售该产品时已产生的成本;如攀钢集团须

  从第三者购买有关产品,则成本应包含前述有关产品的购买价格以及攀钢

  集团因其向攀钢钒钛供应有关产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攀钢钒钛向攀钢集

  团采购产品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应由双方按

  照另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2.公司向攀钢集团提供产品

  根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框架

  协议(2016-2018 年度)》,公司向攀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出售铁精矿、钒产

  3

  品、钛产品、石灰石、白灰、高镁灰、电等及其他产品和服务。

  定价原则:凡政府有定价或指导价的,参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确定;

  凡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没有政府定价及市

  场价的,按双方协商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具体为合理成

  本费用加不超过 10%的合理利润。攀钢钒钛下属子公司矿业公司向攀钢集

  团提供的铁精矿,其适用售价按市场原则确定,每月度调整一次,以攀西

  地区含铁品位 54%的铁精矿价格为基准,其中品位调价按铁精矿含铁品位

  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每吨价格上调或下调人民币 5 元;在前述定价

  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 3%的优惠。对其他产品应支付的款项应按照协议

  所规定的可适用于该产品的定价原则确定,该定价原则每年应在每一会计

  年度开始的第一季度结束前予以计算和估计,双方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如有需要就任何事项作出修改,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

  某种产品的成本应为攀钢钒钛销售该产品时已产生的成本;如攀钢钒钛须

  从第三者购买有关产品,则成本应包含前述有关产品的购买价格以及攀钢

  钒钛因其向攀钢集团供应有关产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攀钢集团向攀钢钒

  钛采购产品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应由双方按

  照另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3.公司向鞍钢股份提供原材料

  根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供

  应协议(2016-2018 年度)》,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鞍千矿业”)按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鞍钢股份及其子公

  司销售铁精矿;由公司下属相关公司按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鞍钢股份及

  其子公司销售合金。

  (1)铁精矿的定价原则:

  4

  本公司子公司鞍千矿业向鞍钢股份提供的铁精矿,其适用售价按市场

  原则确定,每月度调整一次,且售价不高于(T-1)月(其中 T 为当前月,

  下同。)《SBB 钢铁市场日报》每日公布的普氏 65%铁 CFR 中国北方(青岛

  港)中点价的平均值,加上鲅鱼圈港到鞍钢股份的运费,其中品位调价以

  (T-1)月普氏 65%指数平均值计算每个铁含量的价格进行加减价,并在此

  基础上给予金额为(T-1)月普氏 65%指数平均值 3%的优惠。

  (2)合金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价格。

  攀钢钒钛与鞍钢股份商定,鞍钢股份应于每个公历月最后一天就当日

  到期支付给攀钢钒钛协定供应的费用结帐一次,鞍钢股份应向攀钢钒钛支

  付到期应付的款额;但是,在当时未到期支付的款额或到期应付款额有争

  议的款项不得包含在帐册内。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采购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的其他主要内容

  协议方:本公司和攀钢集团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

  生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2.《销售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的其他主要内容

  协议方:本公司和攀钢集团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

  生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3.《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 年度)》的其他主要内容

  鞍千矿业向鞍钢股份供应原材料关联交易上限的约定:2016 年 17.8 亿

  5

  元,2017 年 18.9 亿元,2018 年 21 亿元。

  协议方:本公司和鞍钢股份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鞍钢股份股东大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除双方以书面方式另行协定外,本协

  议应从生效日起开始生效,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专业适用性,多年来本公司一直向攀钢集

  团和鞍钢股份销售铁精矿及合金等产品,为稳定本公司产品销售提供了保

  障。同时,为了保证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也需要向

  攀钢集团采购相关产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过了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查,所有独立董事均

  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过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此次拟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销售框架

  协议(2016-2018 年度)》和《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 年度)》是因本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为,遵循了主体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

  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

  联董事就上述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6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董事意见;

  3.本公司与攀钢集团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和《销

  售框架协议(2016-2018 年度)》;

  4.本公司与鞍钢股份签订的《原材料供应协议(2016-2018 年度》。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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