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攀钢“默许”重组期限延后?
2008-11-18 17: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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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攀钢“默许”重组期限延后?

 分析人士认为,若行权后再完成重组,钢钒权证或隐含稳定套利空间昨日是钢钒权证持有人诉攀钢钢钒立案审查最后一日。记者从当事人及法院方面了解到,徐财源等权证持有人昨日再向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了诉讼请求。法院亦未对该案予以驳回。而来自攀钢内部的消息称,随着"攀钢系"难以在近日内完成重组程序,公司整合延至行权期后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徐财源等人昨日如约来到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昨日是立案审查的最后一天。而据徐财源透露,持有人11月10日递交的起诉状法院方面并未驳回。昨日下午,徐财源又向法院补充递交了一份《追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在原诉状的诉讼请求中追加一项:请求判处攀钢钢钒就发布违规公告的行为向权证投资者书面赔礼道歉。
  "如果最近攀钢钢钒作出考虑权证持有者利益的承诺,我们可以考虑撤诉。如法院驳回我们的起诉,则攀钢可能近日启动重组,我们将继续依法维权!"徐财源事后说。
  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向记者解释称,追加的请求中所谓"违规公告"指的是攀钢自11月初以来,在权证到期前的风险提示公告中连续每日提示重组风险,对权证价格造成的波动。而从昨日其先后与攀枝花中院与攀钢钢钒沟通的结果来看,法院就立案事项既未驳回也未下立案通知书,而是继续审查。
  "目前的现状,对各方是有利的。从法律上看,法院最终立案的可能性极大;但如立案在11月28日(行权起始日)以后,则诉讼请求仅有赔礼道歉一项,对二级市场不存在大的影响!"刘陆峰说。
  对于这个复杂的博弈过程,刘陆峰表示,首先,因属重大事项,如果此时立案,公司必然公告并使股票停牌,则正股和权证可能面临大幅下跌,而公司可能借机拖延、甚至放弃重组或改变现金选择权,对正股和权证投资者均极为不利。其次,如果不立案,在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与合法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法院找不到不立案的任何理由和依据,且不立案也会造成权证下跌,对权证持有人不公平,若维权者依法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会给正股和权证持有人带来重大影响。再者,徐财源昨日追加一项诉讼请求,则法院不仅可依法延长立案的审查时间,且此案并不因重组在11月28日以后而失去可诉性。
  而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昨日也向记者证实,正在就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目前并未驳回相关诉讼请求。与此同时,来自攀钢钢钒内部的消息称,"攀钢系"三家公司在11月28日前走完全部重组程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事实上未来两日将是决定公司整合进程的关键时刻。而如果一旦行权后重组成定局,意味着眼下的钢钒GFC1仍有大幅套利空间。
  "如果近期没有实质性公告发布,基本上可认为重组很难完成。"刘陆峰说,"更重要的是,攀钢钢钒现在不需要也不可能对重组的时间作任何实际性的承诺。因为如作出承诺让徐财源撤诉,不仅与之前的公告相矛盾,而且如只对起诉者承诺,则构成违法。对投资者而言,不管持有正股或权证,只要在11月28日后迅速重组,则收益会稳定而可靠。"
  二级市场上,"攀钢系"昨日走出分化走势。钢钒GFC1继续延续升势,截至收盘大涨近7%,报收6.19元。加上行权成本,相比行使现金选择权仍有一定套利空间。而"攀钢系"的攀钢钢钒、攀渝钛业与长城股份昨日纷纷下挫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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