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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品油消费税确定为中央收入
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四部委25日联合发布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原通过六项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及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通知明确,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为解决交通部门在养护管理、人员安置、公路水运建设等方面支出需要,中央财政已通过资金调度方式向地方财政提前拨付了125亿元。2009年起,按月向地方财政拨付资金。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通知要求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消费税,预征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缴、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要按修订后2009年预算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通知发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四部委25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项。
根据四部委通知,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部委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通知指出,为解决交通部门在养护管理、人员安置、公路水运建设等方面支出需要,中央财政已通过资金调度方式向地方财政提前拨付了125亿元。2009年起,按月向地方财政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此外,通知强调,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消费税,预征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缴、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要按修订后2009年预算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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