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证所敦促公司债发行人做好信披工作
2009-02-04 08:26:57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分析师
昵称:kelven
发帖数:6512
回帖数:475
可用积分数:1396372
注册日期:2008-05-13
最后登陆:2018-07-22
主题:上证所敦促公司债发行人做好信披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3日向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下发通知,要求其做好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债(含企业债券)2009年应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公司债发行人2009年应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报告、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 

  这份《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债发行人向上证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按照该条规定,公司债发行人需披露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内容。

  公司债发行人向上证所提交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4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具体而言,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另外,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3条所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证所提交临时报告。

  公司债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上证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司债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强调,公司债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上证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