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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上交所2月26日发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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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26 17:4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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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交所2月26日发布摘要
[B]上交所对个股异动采取监管措施[/B] 2月26日上交所例行发布会上的消息显示,近期,沪市先后有中毅达、大恒科技等个股在上市公司连续澄清未有重大应披露信息、基本面无重大变化情况下,股价短期内大幅上涨情况。对此,上交所加大日常监控和自律监管力度。
上交所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是在此类股票上涨过程中有部分大户轮番参与炒作,交易风格快进快出,主要表现为盘中高价连续买入,次日逢高即全部卖出;二是大户上述行为吸引不少中小个人投资者跟风买入,推动股价继续上行;三是少数大户存在大额申报、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日内或隔日反向、高买低卖等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称针对上述情况,已向证监会进行专项报告,并对6名投资者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对28名投资者进行书面警示,对个别涉嫌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进行了监管问询。
[B]上交所新增两家50ETF期权主做市商[/B] 上交所在2月26日的例行发布会上称,上证50ETF期权自上市以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随着投资者对期权产品日渐熟悉,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主做市商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增加主做市商数量,有利于支持行业做市业务发展,为期权市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为此,上交所从现有一般做市商中择优选出两家成为主做市商,并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履行主做市商义务。此次调整后,共有10家主做市商、3家一般做市商为上证50ETF期权提供做市服务。
[B]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增持计划公告格式指引[/B] 上交所宣布,上交所制定新增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并对《第八十五号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进行了修订,上述指引于2016年2月26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称,实践中发现,增持公告主要存在增持计划要素不齐备、增持计划缺乏审慎性、增持计划的实施风险未能充分揭示、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未能持续披露等问题。鉴于前期监管积累的经验以及现实中的问题,上交所制定上述“增持指引”,同时指出,上市公司披露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应当遵循合规性原则、审慎性原则、风险充分揭示原则、持续披露原则。
此外,上交所修订了回购股份预案公告格式指引,着重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明确市场各方对回购预案及后续实施最为关心的内容。例如,公司回购的价格区间,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上下限区间范围应当合理,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公司应当充分提示股票市场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区间导致回购失败等各类风险。
该贴内容于 [2016-02-26 17:51:11]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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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27 19:5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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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指引”规范增持计划披露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的市场波动,让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增持计划与股价之间“亲密度”直线上升,增持计划的股价效应随之显现,但在实践中,此类公告在披露时出现了增持计划要素不齐备、计划缺乏审慎性等“通病”。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相关方增持计划的披露,2月26日,上交所制定新增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将披露增持计划这一自愿性披露行为纳入日常信息披露监管,在鼓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规范约束。
披露增持计划存“四项通病”
去年下半年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后,不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主动增持本公司股份。据统计,2015年7月9日至今,沪市上市公司共披露了近500份增持计划公告、600余份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或结果公告,较往年同期大幅上升;期间,沪市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计增持了约615亿股。
弱市格局下,这一类公告的股价敏感性亦有所“提高”。数据显示,2016年初以来,披露大股东增持计划的30余家沪市公司中,有近六成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出现股价上涨,平均涨幅达到4.98%。但是,另一方面,此类公告在信息披露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少数公司甚至滥用自愿披露的权利,将公告披露作为不当市值管理的工具,误导投资者。
上交所在监管中发现,上市公司在披露此类增持计划的同时,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要体现在增持计划要素不齐备、增持计划缺乏审慎性、增持计划的实施风险未能充分揭示、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未持续披露等方面。例如,不少增持计划公告没有明确的增持数量或金额,或是仅设定了计划增持规模的上限,却没有明确下限。还有一些增持计划期限过长,甚至没有具体实施期限。再如,增持计划审慎性不足,为投资者普遍诟病的“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例不在少数。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月17日,沪市93家公告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司中,近五成公司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的最高上限;计划增持不超过2%或2%以上比例的近30家公司中,实际增持比例平均仅为0.54%,更有7家公司实际增持比例在0.1%以下。
增持长期“没动静”需说明
为此,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披露大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时,需遵守合规性原则、审慎性原则、风险充分揭示原则、持续披露原则。根据上交所同日在其官网发布的增持格式指引,新指引的内容涉及了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五大方面。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这一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其中,针对“计划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价格”等关键要素,指引都提出了一定的披露要求。例如,增持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金额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另外,在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方面,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此外,增持的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对于增持的资金安排,指引指出,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同时,增持计划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采用杠杆融资方式增持股份过程中,已增持股份可能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另外,对于增持计划披露后持续披露较差、增持“虎头蛇尾”且原因不明的情况,指引亦有针对条款。例如,在对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的披露上,指引要求,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增持未过半的原因。又如,原定增持计划期间过半,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未增持的原因,并于此后每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指引同时指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应当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尤其是当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增持主体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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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29 08:5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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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开药整治口号式增持 虎头蛇尾需公告
上交所开“药方”整治口号式增持
公告拟增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最后的增持比例竟是0.01%;号称拟以不超过5亿元实施增持,实际才掏了2000多万元……类似的雷声大雨点小,乃至聊胜于无的“口号式增持”,在A股市场并非个案,降低增持主体信誉度的同时,也干扰了中小投资者的决策。为杜绝此类现象,上交所于2月26日公布了新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下称“指引”),针对上市公司披露增持公告时因缺乏统一标准而出现的表述模糊、核心要素遗漏等通病予以规范预防。同时,指引对增持进展、结果的披露更为关注,例如出现承诺增持时间过半却“没动静”、实际增持“未达标”等情况时,公司需公告说明原因。
毫无疑问,对原本“五花八门”的增持公告设定“标准化模板”后,增持计划孰实孰虚、孰诚孰伪,是纯粹“喊口号”还是真心增持,将变得一目了然。
部分增持成作秀
今年2月26日,某房地产“标杆”上市公司发布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毕公告,从去年8月27日实控人首次增持之日起的六个月时间里,其实际增持的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0.0115%,对应124万股。该公司总股本为108亿股,据此前公告的计划,实际控制人设定的增持上限为公司总股本的2%,两者间的差距不言而喻。
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增持并非孤案。随着去年下半年诸多公司股东推出的增持计划如今进入“验收期”,“真心实意”与“虚晃一枪”的对比将更为强烈。
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2月17日,沪市有93家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完成,近五成公司未达到此前公告的增持数量或金额上限。如,披露计划增持不超过2%或2%以上的近30家公司中,实际增持比例平均仅为0.54%,七家公司实际增持比例在0.1%以下。进行这种口号式增持的,有小部分的民企“老板”,也有地方国资股东,甚至不乏央企上市公司的股东。
例如,两家央企上市公司各自的大股东在去年7月初做出的增持计划均为六个月增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而实际增持比例仅为0.00932%和0.00186%,其情况可谓极端。又如浙江某知名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去年7月初的增持计划为“六个月内拟增持不超过5亿元”,而实际增持150万股,仅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07%。以期间平均股价15元粗略计算,实际花费不到原预算的5%。
“通用处方”治“通病”
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计划往往带有承诺属性,但执行中,出于各种不同心态,公告披露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有些公司对增持计划在内容、条件和期限等诸多方面的信息能省则省,使投资者无法形成准确预期,监管部门亦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事后督促约束。
因缺乏相对统一的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在披露时选择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常见的包括:仅有增持期限而无具体规模,典型表述如“择机增持”,并无任何确切股数或金额;另一种虽设定了增持规模,但披露的参数少,执行较好的会设定具体增持目标,而更多的公司仅设定增持下限或仅设定增持上限,尤其是“仅有上限”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常见的“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或者“金额不超过多少亿元”的表述,即仅设定增持规模或者金额的上限却无下限。“严格来说,仅设定增持上限的增持计划,对股东是否实施增持行为,没有任何的外部约束力。”有接近监管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此外,在某些设定了增持条件的案例中,其设定的价格前提不够合理。例如,某央企军工上市公司去年7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的业务主管单位、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计划择机增持公司股票。同年12月15日,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将增持计划实施条件明确为“自2015年12月14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34.29元每股时”,但实际上该公司股价仅在2016年年初急跌过程中有几天的盘中股价跌破增持价,使实际增持量至今只有该公司总股本的0.011%。
针对上述种种现象,指引予以规范,列示了“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所包括的六个要素,即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种类、数量或金额、价格、实施期限、资金安排。其中,对于“数量或金额”,指引要求尽量明确,如设置数量或金额区间的,应当标明其上限和下限,且区间范围应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价格方面,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根据上市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虎头蛇尾”需公告原因
此外,增持公告披露“虎头蛇尾”也是现实中的一大问题。披露增持计划时对意义动机不吝溢美之词,至于后续进展却仅寥寥数语乃至草草收场,尤其是实际增持结果与计划反差强烈的案例,更是如此。
例如,某汽车类上市公司去年7月11日公告称控股股东将择机增持,但迟至今年2月16日,该公司也未发布任何增持进展公告。
因此,指引强调了持续披露原则,即要求增持股份计划披露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持续披露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进展,尤其是当实际增持情况同计划增持额出现明显的差距时,相关方需说明原因。
如在原定增持计划时间过半,实际增持数量(金额)未过半或未到区间下限50%的,甚至仍未实施增持的,都应公告说明原因。至于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极端情况”,增持主体也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同时,鉴于弱市格局下,增持计划同股价的敏感度上升,上市公司的增持计划亦需要充分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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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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