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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丽珠集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2 点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2 月 2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132 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副董事长陶德胜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4
其中: A 股股东人数 3
H 股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2,459,166
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8,428,744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4,030,422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8.4135%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 其中: 27.3196% 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H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 11.0939% 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人数 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5,650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9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2,494,816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8.42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4 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0,350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102% 注:A 股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 5%的 A 股股东。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普 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汤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选举汤胤先生为公司监事,任期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 满止。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I)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 案 出席会议有表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是 序号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决权股份数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股数 有表决权股 否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份数的比例 通 过 普通决议案
《关于选举汤 总计 152,494,816 152,490,116 99.9969% 0 0.0000% 4,700 0.0031% 其中: 股中 胤先生为公司 40,350 35,650 88.3519% 0 0.0000% 4,700 11.6481% 1 小投资者 是 第八届监事会 A股 108,464,394 108,459,694 99.9957% 0 0.0000% 4,700 0.0043% 监事的议案》 H股 44,030,422 44,030,42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注:A 股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 5%的 A 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 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 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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