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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监会:配资杠杆红线2:1
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即“58号文”,目前各地银监局已将文件转发至辖区信托公司。 这份带有“加急”字样的文件,也是继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号文)之后,又一次系统性风险指导。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58号文”包括四个部分,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 加大资金池排查力度 继“99号文”之后,“58号文”对资金池清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严禁新设,同时按月保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到达标为止。”文件称。 按照上述文件,除了非标资金池,对于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方面,也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包括信托公司表内以及表外业务转化的流动性,以及包括资金池在内的复杂、期限错配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 明确提出加强对各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 不久之前,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表示,“历史上,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已经形成一定大的量,如果一夜之间清盘的话,反而会加快风险的暴露。因此,监管采用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压缩存量的方式,把资金池规模缩小直至达标。” 有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坦承,99号文发布以来,银监局对资金池业务的态度一直既坚决又明确,即“清理整顿”。但在执行层面,各地银监局在资金池业务的认定监管的尺度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别。在“58号文”发布之后,各地银监局对于资金池的态度将更加严苛。 杠杆配资红线为2:1 2015年场外配资清理运动,至今让诸多信托公司心有余悸。此番,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充分重视市场风险防控,一是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防控,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 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同时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级: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限制后的杠杆比例较之前同行的3:1有所压缩,但实际上对信托公司的影响较小,因为伞形信托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存量的带杠杆单一结构化信托产品亦是少之又少。 风险项目的接盘资金纳入监测 在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方面,监管层要求提升风险处置质效,其中的一大措施是,将风险项目的接盘资金纳入监测。 据者了解,以往信托公司风险处置除了自有资金接盘,还可能通过第三方收购、资金池等方式,保障项目兑付后,监管后续对于风险处置可能跟踪并不是很密切。 此番,“58号文”要求,要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将接盘的固有资产、为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将接盘的信托项目(如资金池项目、TOT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持续监测。 高度契合2016监管工作会议 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58号文”内容与此前举办的2016年信托业监管会议部署高度契合。 知情人士反映,在此前的2016年信托业监管会议上,监管层人士表示,2016年信托业主要监管工作包括: 第一、推进行业顶层制度建设: 1、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信托公司条例》年内出台。 2、完成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筹建工作。组织设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制定发布《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 1、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实施交易对手名单制度和产品“负面清单”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落实对金融交叉产品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前、中、后台的职责分工和监督制衡,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交叉产品跨界风险。 2、加强同有关部门的监管沟通协调,统一监管规制。 3、各银监局要对信托公司创新产品的发起机构、产品类型、交易规模和风险影响做到实时掌握和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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