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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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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杜传志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董事会秘书余慧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2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日照港(4.250, -0.01, -0.23%)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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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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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且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如下:
①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1,280,207,319股表决权回避表决(其中,自有普通证券账户1,263,740,123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16,467,196股);
②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持有27,198,450股表决权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永华、郭彦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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