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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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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18 08: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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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八大亮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证券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证券纠纷的范围和数量有着进一步扩大和迅速增长的趋势。笔者曾多次对我国资本市场纠纷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从反映的情况来看,证券、期货、基金纠纷有如下特点:第一,纠纷主要涉及经济利益,但是大多数纠纷的金额不大,大量涉及小额金融消费者的案件,如果没有简便、快捷、价廉的纠纷解决途径,可能打击公众的投资信心,也会刺激不法市场经营主体“故伎重施”,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纠纷类型多样化且专业性强,如证券经纪纠纷、证券资产转让纠纷、权证交易纠纷等,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运用金融、证券、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相关专业人才的参与。第三,纠纷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上普遍悬殊,较实力雄厚的市场经营主体而言,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确实有许多行家里手,但大量的还是资金不多、市场经验欠缺的弱势消费者,他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也更为明显。证券纠纷的上述特点,使得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很难协调高效地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而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符合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试点调解组织的基本条件和认可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等内容,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通知》规定的纠纷调解机制有如下八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第一,调解工作对投资者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方面,这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基础,是真正的惠民政策,另一方面,这也促使和鼓励中小投资者运用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第二,建立了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证券、期货、基金等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的调解员难以应对这些专业的纠纷,《通知》充分考虑了这一特性,使得调解工作能够更加专业高效地进行。
第三,受理范围更为广泛。《通知》中规定的受理范围更为广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于受理范围。这使得这一机制的应用范围囊括了任何主体之间的纠纷,对于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之下,既为投资者和相关证券市场主体提供一条便捷、迅速处理纠纷的渠道,也不影响现有相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职责履行,有利于证券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快速高效地开展。
第五,调解方式的灵活创新。调解组织应运用现代传媒手段进行调解,包括采用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运用这些现代化手段,不仅使得纠纷的解决更为方便,而且也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是调解机制与现代化技术手段有机结合的典范。
第六,明确调解工作不得久调不决。调解机制相比于诉讼的优势之一在于调解的周期较短,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高效迅速。《通知》虽然未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但明确提出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的原则,避免调解机制沦为一项耗时耗力的机制。
第七,明确了多项诉调对接机制,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等。这使得调解机制的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真正发挥调解机制对采用诉讼程序解决证券纠纷的补充作用。
第八,明确了投资者在启动调解机制时的主动权。对于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调解。这一规定参考了西方的申诉专员制度(即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的规定,使得投资者掌握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主动权,避免强势的市场经营主体变相强迫投资者使用不利于其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知》规定的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多个创新亮点,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三公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践中亦有美中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开始广泛开展的FOS制度,以调解与裁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为投资者提供独立且费用相适合的途径。FOS一般首先是调解程序,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可建立及加强信任和共识,避免进入对立的诉讼。调解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目的是要达成和解,令双方恢复良好的关系。此外,为了确保纠纷可以顺利解决,FOS一般会有第二阶段的裁定程序,弥补单纯调解约束力上的不足。调解协议对于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经营主体的效力,不允许该等主体违反已经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亦不允许该等主体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探索兼具公正性、高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投资者信赖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知》的发布,针对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投资者易受侵害的状况,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解决证券、期货、基金纠纷方面创设了更为科学、高效的创新调解机制,希望在实践中能够贯彻好、执行好,真正发挥出保护投资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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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到2016年5月底,中证协和地方协会共受理了3730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成功化解了3271起纠纷,约占证监会系统纠纷调解总数的四分之三。
证券时报记者 曾福斌
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牵头成立了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兴业证券落实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此外,中证协正在配合证监会推出的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建立基于自律管理框架的行业自律和解制度。
中证协表示,近年来,切实履行《证券法》赋予的调解职责,积极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探索完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经过4年多的实践,由中证协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协作配合、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已基本建立,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中证协介绍,从2013年到2016年5月底,中证协和地方协会共受理了3730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成功化解了3271起纠纷,约占证监会系统纠纷调解总数的四分之三,发挥了证券行业纠纷化解主渠道的作用。
中证协表示,当前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全国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调解组织。中证协2011年9月成立了主要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的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集聚行业力量研究处理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起草调解工作制度,决定调解员聘用等;2012年2月成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调解工作以及对调解员进行管理;与全国36家地方协会建立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二是“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即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化解纠纷、指导地方协会就地调解纠纷和中证协自主调解纠纷的多层次证券纠纷化解机制。2013年,中证协牵头成立了万福生科案件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促成平安证券主动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和解,投资者获补偿金额达1.79亿元,补偿率为99.63%。近期,又牵头成立了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兴业证券落实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目前,正在配合证监会推出的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建立基于自律管理框架的行业自律和解制度。
三是长效稳健的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中证协在建立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方面致力于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制度问题,二是人员问题,三是资金问题。2012年6月颁布了三项基本业务规则,2015年12月修订形成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两项业务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了269名调解员,基本形成了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2015年12月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专项基金,用于调解培训及调解员补贴等,支撑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尝试建立“三个对接”机制。中证协在建立行业化解机制初期就提出建立信调、诉调、仲调“三个对接”机制。通过信调对接,引导投资者通过行业调解化解纠纷,减轻监管部门信访投诉压力;通过诉调和仲调对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在信调对接方面,已基本实现行业调解与证监会信访投诉处理及12386热线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对接。在诉调对接方面,2013年3月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2015年成为北京市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在仲调对接方面,2013年11月与北京仲裁委签署了仲调对接协议。目前,中证协在推动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诉调、仲调对接主要停留在机制建设层面,实践案例少,经验缺乏,迫切需要法院系统的支持和指导。
中证协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有关要求,联合地方协会共同推进与试点地区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持续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和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各级法院的支持下,促进证券行业多元化解机制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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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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