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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诺德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时间:2016年09月21日 19:31:27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80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下发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68,344,661.97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本 案中 68,344,661.97 元进行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公司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2 日立案受理。公司日前收到《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裁定书》
【(2016)川34民初1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10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中科英华”)与被告在上海签署《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sdpy2014-0110-01),双方就上海中科英华向被告采购稀土精矿达成一致意见:
1、稀土规格(型号)为 TREO≥45%,数量为 5,000 吨,单价为人民币 20,000 元/吨,合计采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2、双方对包装标准、运输方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以及验收标准方法作 了约定。《购销合同》签订后,上海中科英华于2014年10月10日起陆续向被 告预付货款,并于2015年3月27日委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截止起诉 日,合计向被告预付了货款人民币 68,344,661.97 元。2015年7月2日,原告
与上海中科英华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上海中科英华将上述《购销合同》 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并将有关转让事项书面告知了被告。
截止起诉日,被告未向上海中科英华和原告交付任何《购销合同》项下的稀 土精矿,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鉴于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所采购的稀土精矿, 原告被迫对生产经营进行重大调整,现在即使被告再履行交付义务,对原告已经 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并退还已经预付的购货款人民 币 68,344,661.97 元。
由于预付的大额购货款长期由被告占用,本案虽非民间借贷,但资金占用的 性质与民间借贷没有区别,现原告请求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 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 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至货 款实际退还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合情合理,符合法律的本质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购销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书》均 真实、合法有效,但被告在收到预付货款后长期未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并严 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 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详见公告:临 2016-031)。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编号为 sdpy2014-0110-01 的《购销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的货款人民币 68,344,661.97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至货款实际退还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 人民币 68,344,661.9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案件裁定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从《购销合同》的合同形式看,具有瑕疵;从合同内容 看,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从合同的履行看,厚地公司认可收到了 68,344,661.97元,但辩称此款为中科英华收购厚地公司后的投资款,而非货款。
综上,法院认为《购销合同》事实上不成立,因此诺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 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九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的起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6年1月28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诉讼请求2的涉诉金额 68,344,661.97元在2015年度进行全额计提减值损失(详情请参阅公司公告临 2016-011号),不会对本期利润构成影响。公司已就此裁定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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