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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丽珠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9 月 20 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 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已实施完成,非公开发行 29,098,203 股新股。本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457,819,970.3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 验资费等共计 37,519,603.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20,300,366.77 元,其中, 计入股本人民币 29,098,203.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1,391,202,163.77 元。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6] 第 40030019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本次发行新增公司注册资本及 股本。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分别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抗”)在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设了募集资 金专户。 现丽珠集团、丽珠单抗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 别与浙商银行、工商银行及光大银行签署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中,公 司与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人民路支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情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丽珠集团 浙商银行 5840000010120100270438 301,820,000.00 长效微球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艾普拉唑系列创新产品深度开发
及产业化升级项目、对丽珠单抗增
丽珠集团 工商银行 2002020719100613577 1,077,680,366.77 资投资建设“治疗用抗体药物研发
与产业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对丽珠单抗增资投资建设“治疗用 丽珠单抗 光大银行 78050188000044050 40,800,000.00 抗体药物研发与产业化建设项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春宇、陈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与 光大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中该条内容为: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816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为依照相关法规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工作, 甲方可以或丙方要求甲方另行开具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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