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振华科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0-23 14: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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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振华科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证券代码:000733 公告编号:2016-63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况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上午 9: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靳宏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

  登在 2016 年 9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5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70,169,88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571%。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70,005,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22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1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69,573,344 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选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更换201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非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时无需回避。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更选董事的议案》;

  选举杨林先生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70,049,8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5%,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杨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476,5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8842%,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关于更换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70,063,8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7%;反对 10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情况为:同意 490,5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2309%;反对 10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69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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