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南宁糖业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7-01-02 13: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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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宁糖业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债券代码:112109 债券简称:12南糖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2016

  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对外披露了《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补充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环江远丰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丰糖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糖业”) 作为原告起诉方镇河、广西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方公司”)、远丰糖业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已获受理。法院裁定查封被告方镇河、富方公司、远丰糖业共计价值119,043,013.7元的财产。同时,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向法院说明富方公司因转让远丰糖业股权后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情况,并要求公司在法院查封财产数额内不得向富方公司支付已到期的债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8月25日本案件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2016年9

  月28日本案件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向远丰糖业送达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关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合同》。

  2016年11月30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及《关于华宏糖业公司承包协议》、《关于华宏糖业公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ning Sugar Industry CO.,LTD.南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仅对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方镇河(富方公司)之间产生约束力,华宏糖业并非本案企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华宏糖业的起诉,其中案件受理费637,015元退还华宏糖业,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华宏糖业负担。该裁定上诉期限为自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远丰糖业送达了上述《民事裁定书》,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远丰糖业尚无计划就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亦未收到其他当事人就上述裁定提起上诉的通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华宏糖业的起诉,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民初14号。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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