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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试行办法
据深交所网站6月30日消息,为配合深圳证券市场登记结算系统优化二期项目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有关交易申报、质押登记模式、限售股司法冻结生效时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对于申报类型,新《办法》指出,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新《办法》规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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