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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家电行业:促进消费升级 优化产业结构 (研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18 日发布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推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是对推广1、2 级定速空调(即高效节能空调)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将大幅拉低高效节能空调的售价。细则中指出推广企业应按照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对于1 级能效空调按照制冷量分别给予单台500 元、550 元、650 元和850 元的财政补助,对于2 级能效空调按照制冷量分别给予300 元、350 元、450 元和650 元的财政补助。这就对应着1、2 级空调相应的降价幅度,最低降价幅度见后附图表。
将大幅提升消费者对节能空调的消费倾向。1、2 级空调短期替代3 级空调,中长期替代4、5 级空调。在这样500-850 元的1 级空调降幅以及300-650 元2级空调降幅下,1、2 级空调将比3 级空调更具价格优势,因为目前1 级约比2级贵200 元,2 级比3 级约贵200 元。所以我们应该看到短期内对1、2 级空调3 级空调有明显替代。但是目前3 级空调的占比较小,1-3 级空调合计约占20%左右,其中大部分均为2 级空调。
但是从中长期来看,庞大的4、5 级空调面临淘汰,空调产品结构将大幅优化,整体盈利能力将明显提升。虽然短期内补贴之后降价的1、2 级空调价格依然比4、5 级要贵1000 元左右,相对依然处于中高档次消费,但是目前4、5 级空调销量占比60%以上,从国家政策鼓励以及后续将实施的新能效标准来看,4、5 级空调的淘汰是必然的。这就意味着价位较低的低端空调(4、5 级空调的均价2000 元左右)逐步淘汰,消费由于供给限制而升级。
1、2 级空调鼓励生产和消费将促使1、2 级空调产品档次多元化。目前1、2级空调均为高档产品,国家的鼓励将使1、2 级空调变成主流产品,档次将得以丰富,虽然1、2 级利润率存在下降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对3-5 级空调的替代,整体盈利能力将有所增强。
产业结构将进一步得到优化,优势品牌凭借在高能效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优势将进一步巩固其品牌地位。看好格力电器(000651,股吧)、美的电器(000527,股吧)和青岛海尔(600690,股吧)。这三家空调企业在空调下乡中亦表现出明显优于其他品牌的竞争力,在城市的高能效产品市场中亦将表现出色。
补贴幅度及政策推出时点普遍超出业内外人士预期,可见国家对促内需、提能效的决心之大。不确定性在于政策实施的期限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性困难影响效果的正常发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简称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4.推广价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5.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器产品无不合格。
(二)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器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二、推广产品范围
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三、推广补助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四、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五、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按照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助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六、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照本细则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3)。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补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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