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健米业 油脂期货交割业务操作规程
2009-06-28 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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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健米业 油脂期货交割业务操作规程


湖南金健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油脂期货交割业务操作规程

作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菜籽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为保证期货交
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
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
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采购部主管油脂期货交割业务,负责期货交割商品
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印章、授权
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接
受郑交所和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二条 公司的合口油厂和德山油厂负责交割商品的出入库、保
管及质检工作。
第三条 机构与人员设置:设分管交割仓库负责人1 名;设交割
仓库管理主任1 名,主管 1 名;设交割仓库交割操作员1 名,质检
员1 名,会计1 名,菜籽油保管员1 名;以上人员均由公司人员兼职。
第四条 交割库负责人职责:根据郑商所的规定开展交割仓库经
营管理工作,熟悉期货业务,掌握期货交割仓库的操作规程,规避交
割库经营风险,追求交割库利益最大化,对交割库经营业绩负责。
第五条 交割库主任职责:负责联系交割业务,加强与郑交所相
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具体负责交割仓库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割库主管职责:具体负责交割商品的入库、保管和出
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确保交割商品的菜籽油
安全,确保交割商品的顺利交割。
第七条 交割库操作员职责:负责具体与郑交所交割部对接,熟
练掌握交割仓库管理系统,按规定流程清理注册和注销仓单,整理和
保管好交割库的相关的资料、信息等档案资料。
第八条 交割库质检员职责:负责对入库、出库的商品进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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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严格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严防不符合质量
标准的菜籽油入库,对入库的菜籽油质量负责。
第九条 交割仓库保管员职责:入库时对菜籽油进行质检后的二
次质量把关,对有异议的菜籽油向质检员及时提请复查,对保管过程
中数量和质量负责,确保菜籽油安全,确保交割商品出库无质量纠纷。
第十条 交割业务财务会计职责:审核出入库相关的纸质凭证,
及时收退预付定金,及时收、退升贴水增值税发票押金,收取应由客
户承担的各项费用,按要求建立台帐。
第二章 商品入库和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
司采购部负责以书面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回复之日
起2 个工作日之内,向会员收取30 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在收到交
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衔接货主的运输
方式、车(船)号、数量及到货时间等,通知两油厂做好商品接收准
备工作。客户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要求相关会员
提交交割预报,不收取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公历日)
为40 天。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
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
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货主必须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
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
原产地)、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
编号等。通知货主到场监督商品的抽样及重量、包装等相关单证的验
收,要求货主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入库商品未经货主签章确认的,
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第十四条 质量检验样品在卸货前抽取,每次抽取的样品分为两
份,每份不低于1 公斤,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公司和货主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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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封样,由公司妥善保存。自每批商品抽取样品结束时起,公司交割
仓库应当于48 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采购部和货主,出
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两厂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
证明(保证)书》由公司采购部寄送至交易所;两厂经公司批准,也
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
由公司承担。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
检机构留存,一份留公司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
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两厂按商品到厂先后安排储油
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入库完毕起
24 小时内由公司采购部负责向交易所通报。
第十六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菜籽油掺伪或菜
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两厂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
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第十七条 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
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
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十八条 货主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自出具检验结果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采购部负责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同时向
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
《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法
定代表人和采购部经办人签章,注明开具日期。 自提出仓单注册申
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询问注册结果。
第十九条 在未完成入库、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
目情况下,采购部不得申请注册仓单。
第二十条 仓单有效期:N 年6 月1 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
有效期至N+1 年5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有效期内,油脂
公司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品入库费用:25 元/吨,由公司财务部门向货主
卖方收取,不收商品出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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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货主对入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
果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
用,复检仅限于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复检机构由公司和货主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
交易所指定。
第二十四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
新抽取,公司交割仓库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抽样完毕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交割仓库
要及时衔接复检结果并书面通知采购部和货主
第二十五条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
构的,复检结果与油脂公司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
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复检结果与两厂
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商品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两厂在商品入库前要认真清理储油罐及输油管道,
保持厂区、库内清洁卫生,确保商品不被混杂及受到污染。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菜籽油与非转基因菜籽油要分罐储存。入库
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
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
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两厂保留的样品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油脂公司下属的交割仓库对贮存交割商品的储油
罐要标示商品的质量等级、数量、存放日期。
第二十九条 两厂按交易所要求保管好交割商品,做好储存记
录,单独设帐管理,并对交割商品全额投保财产险,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禁止未持有《提货通知单》的客户进入交割仓库查看
储存的交割商品,允许其到样品室查看存储货物对应的样品。
第四章 商品出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凭提货人递交的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原
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通知两厂安排商品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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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须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
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向提货人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书面通知两厂
办理出库。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采购部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商品的发运进度
及发运方向,发运结束后,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
起10 个工作日之后到公司采购部办理提货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
理,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
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
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
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公司交割仓库
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短少的,交割仓库须书面报告公
司,由公司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
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
方货主。
第三十七条 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
公司采购部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两厂之日起,两厂开始发货,
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两厂代办运输的,自客户
凭《提货通知单》与采购部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
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两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
(汽车、船舶10 日,火车20 日)发出商品的,不再收取其后的仓储
费。
第三十八条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
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一条限制。
第三十九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仓
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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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四十条 公司交割仓库不接受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
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采购部自接到交易所复检机构通知后,两厂要
协助质检机构重新抽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符合
交易所出库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
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
的出库时间内,交割仓库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
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
费用由公司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质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割仓库未能用符合出库质量规定的其他商品调
换,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
规定执行:
1、交割仓库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
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
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
商品。
2、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质量规定的,
油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
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四条 客户与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先行
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菜籽油入库检验质量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四十六条 菜籽油出库质量标准见附表三。
第四十七条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见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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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质量标准
项 目 质量指标
色 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黄35 红6.0
气味、滋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 ≤ 0.2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值(KOH)/(mg/g) ≤ 2.3
过氧化值/(mmol/kg) ≤ 3.5
加热试验(280℃)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
值增加小于4.0, 蓝色值增加小于0.5
浸出油≤50
溶剂残留量/(mg/kg)
压榨油<10
附表二: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质量标准
项 目 质量指标
色 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黄35 红6.5
气味、滋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 ≤ 0.2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值(KOH)/(mg/g) ≤ 2.5
过氧化值/(mmol/kg) ≤ 4.0
加热试验(280℃)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
值增加小于4.0, 蓝色值增加小于0.5
浸出油≤50
溶剂残留量/(mg/kg)
压榨油<10
附表三:菜籽油出库质量标准
项 目 质量指标
色 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黄35 红7.0
气味、滋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 ≤ 0.2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值(KOH)/(mg/g) ≤ 3.0
过氧化值/(mmol/kg) ≤ 5.5
加热试验(280℃)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
值增加小于4.0, 蓝色值增加小于0.5
浸出油≤50
溶剂残留量/(mg/kg)
压榨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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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 ND
豆蔻酸 C14:0 ND~0.2 ND~0.2
棕榈酸 C16:0 1.5~6.0 2.5~7.0
棕榈一烯酸 C16:1 ND~3.0 ND~0.6
十七烷酸 C17:0 ND~0.1 ND~0.3
十七碳一烯酸 C17:1 ND~0.1 ND~0.3
硬脂酸 C18:0 0.5~3.1 0.8~3.0
油 酸 C18:1 8.0~60.0 51.0~70.0
亚油酸 C18:2 11.0~23.0 15.0~30.0
亚麻酸 C18:3 5.0~13.0 5.0~14.0
花生酸 C20:0 ND~3.0 0.2~1.2
花生一烯酸 C20:1 3.0~15.0 0.1~4.3
花生二烯酸 C20:2 ND~1.0 ND~0.1
山嵛酸 C22:0 ND~2.0 ND~0.6
芥酸 C22:1 3.0~60.0 ND~3.0
二十二碳二烯酸 C22:2 ND~2.0 ND~0.1
木焦油酸 C24:0 ND~2.0 ND~0.3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1 ND~3.0 ND~0.4
注1:上列指标除芥酸含量外,其他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的指标一致。
注2:ND 表示未检出,定义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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