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监会拟收紧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2009-08-04 0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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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监会拟收紧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继去年诸多知名企业纷纷败走金融衍生品后,境内银行在衍生品交易中的角色风险日益突出。


  知情人士日前对CBN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文件,对境内银行和企业客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流程进行更严格的规范,同时不鼓励境内银行参与过于复杂的境外衍生品交易,尤其不得参与境外机构和境内企业所开展的复杂衍生品交易的中间环节。

  这位知情人士称,今后和企业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境内银行需更深入了解企业需求,要求客户详细说明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具体形成机制,据此设计产品且不得超过对冲风险的范围。简言之,境内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衍生品不得用于投机,仅能用于规避风险。

  “不能是由境外机构和境内企业谈好了(交易),再把境内银行拉进来。”上述知情人士称。这意味着,过去中资银行通过“背对背”平盘方式充当外资银行产品销售渠道的做法将遭遇“红灯”。

  在这种模式中,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内企业谈好一笔交易,将中资银行拉进来与企业进行交易,之后再由中资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之间反向平盘。在此过程中,中资银行获得无风险佣金,但大部分收益归境外金融机构。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背对背”交易,主要由于中资银行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不到位。

  “(文件)将会(对衍生品交易)提出更高的要求,把以前的一些有关衍生品交易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说。

  去年秋,随着金融危机爆发,一大批境内企业和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后出现大面积亏损,最典型的是欧元CMS(Constant Maturity Swap,固定期限互换利率)。去年年中,欧元长短期利率出现罕见倒挂现象,这一小概率事件致使原以为风险不大的企业蒙受惨重损失。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CBN,一些国有银行去年在市场上大力推荐欧元CMS产品,“企业和银行损失都很大”。

  今后类似欧元CMS的将境外利率风险套入境内的产品可能遭遇禁令。一家股份制银行的资金部总经理告诉CBN:“今后比较复杂的产品,与汇率、利率风险没有关系的、非对冲性质的衍生产品都不鼓励做,和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放大风险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都不是鼓励发展的方向。”

  “衍生品门”陆续曝光后,3月国资委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央企全面清理各类金融衍生业务,一系列巨亏事件亦引起银监会重视。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4月的一个会议上提出,坚决反对在高杠杆率下搞金融创新,坚决反对产品复杂化,在无透明度的情况下推进金融创新,也坚决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和实际需要的金融创新。

  金融危机教训之一是重新审视境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上述知情人士认为,一些复杂的衍生品超出投资者认知范围和实际需求,而国内机构提供的衍生品往往不能满足企业避险需求。

  上述股份制银行资金部总经理认为,有风险要正视,想办法降低风险,但在选择避险方式时,不能降低此风险时又扩大彼风险。“中资客户要坚持的原则是做好主营业务,同时降低风险,千万不要试图从不懂的领域里赚钱。”

  在研究出台规范期间,银监会曾派专人赴上海开展市场调研,并听取相关企业、机构和国资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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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0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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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全面编制资本防火网 防范银行次级债

  “尽管所有举措均未提及对信贷的限制,但在现阶段相继公布,其真实意味不言自明……监管层可能希望把天量信贷问题提前暴露出来,引起更高层注意。”


  继上周出手规范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后,监管部门又将目光投向了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部位——资本充足率。昨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一口气”发出七项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半年信贷激增7万亿元的背景下,银监会为银行构筑风险防火墙的努力还不仅限于此。银行业内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证实,银监会目前还在讨论加强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管理,内容之一就是把商业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

  资本充足率之忧

  所谓资本充足率,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在存款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银监会最新修订的七项监管指引,内容涉及多个方面: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等。

  去年12月,银监会曾就上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此后,监管部门又根据巴塞尔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指引进行了修改。

  “尽管上述所有举措均未提及对信贷的限制,但在现阶段相继公布,其真实意味不言自明。”某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人士告诉早报记者,“尤其是如果将银行附属资本中,银行交叉持有的那部分次级债剔除的话,可能不少银行当前的资本充足率就要拉响警报。”

  依据目前的规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8%,如某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即低于8%),该银行必然要收缩扩张步伐,放贷力度自然也不得不放缓。而且监管部门对未达标银行的业务开展也有着多项限制。

  上市银行已披露的一季度数据表明,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下滑: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交通银行(601328)资本充足率分别从2008年末的13.1%、12.2%和13.5%,下降至12.1%、12.4%和12.8%;股份制银行中的招商银行(600036)、中信银行(601998)、深发展(000001)和浦发银行(600000)这一比例也下降明显。

  但这还不是下降的尽头。二季度信贷潮持续蔓延,至少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

  “把问题提前暴露”

  对监管层而言,另一个坏消息是,商业银行眼下日益倚重次级债提升不断下降的资本充足率,无形中构成了系统性隐患。

  中金公司最新的一份报告称,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在今年已发行次级债(含混合资本债)2107亿元,这已达到去年全年724亿元发行量的2.9倍,但仅占已发与计划发行的次级债数量的44%。至2011年底前,至少有2380亿元次级债待发行,其中估计今年下半年将要发行1000亿元。

  “问题就在于,甲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乙银行来买,乙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甲银行来买,看起来每家银行资本都得到了补充,但从银行体系来看,资本实力并未得到实际提升。”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专家说。

  有报道称,银监会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表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中,有51%在银行体系内由各银行交叉持有。

  上述专家透露,当初在设计次级债制度用于补充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时,就曾有过一个考虑——“某银行购另一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则必须从该银行自身资本中扣除相应金额”。但最终因担心影响次级债的发行,影响国内银行改革过程中资本充足率的提升,这一条最终被删掉了。

  至于监管部门当前的频繁动作,上述专家猜测可能更多是预警,希望引起更高层的注意,“在刺激经济增长需要信贷投放的时候,把问题提前暴露出来,以寻求更好的解决之道。”

  他的担心是,“如商业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最终确定要从银行附属资本中扣除的话,如何补充资本将成为商业银行的难题。”

  上市银行次级债详情(不完全统计)

  ●建设银行(601939):本周五再发行200亿元固息次级债。2月26日,建行已发行今年第一期规模达400亿元的次级债。

  ●工商银行(601398):7月16日至20日,成功发行次级债券400亿元。去年10月,工行股东大会同意该行在2011年前,分期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次级债。

  ●中国银行(601988):7月6日,发行次级债券400亿元。中行在3月的股东大会已通过发行不超过1200亿元次级债券的议案。

  ●交通银行(601328):6月23日,银监会批复,允许其发行不超过250亿元次级债。交行拟于2011年底前分期发行总额不超过800亿元的次级债券。

  名词解释

  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一般应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称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首次发布于2004年。

  新资本协议是在过去10多年来国际银行业的竞争规则——旧巴塞尔协议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该协议将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控范围由单一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督检查程序和市场约束)。其中,最低资本规定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中国银监会迄今所作的大部分努力都是为了能达到最低资本规定。根据银监会安排,今年上半年将完成对两家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现场评估,下半年完成对计划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第一轮现场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在眼下危机中,全球监管层已普遍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设想,这意味着银行利润可能在后危机时代受到挤压。
2009-08-04 08: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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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连发八个指引 加强银行业资本风险的监管

  8月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个意见征求稿。此次征求稿的发布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征求时间将于2009年9月15日前结束。


  这8个指引是《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5次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及模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指引是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2”的规定进行修改而推出的。8个意见征求稿反映了新协议提出的监管“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

  东兴证券王保伦表示,该指引的发布对于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来说积极显著,以及提高监管效率和制度的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增加了一定的内容,那么银行必须从资本金那块拿出更多的资金去弥补。由于银行用于风险控制的资金增加,从而获得高收益风险投资的机会和数量也减少了。因此,当银行进入过渡期的时候,银行本身的利润增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中,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这些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加量化和细化,从而加强监管。

  同时,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指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了解,在“新协议”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仅有一个计算公式,而且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由各商业银行自己掌握,尽管法律和规章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的最低要求,但因无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实际上资本充足率仅是商业银行保送监管当局的一个统计监测指标,而未能发挥监管监控指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因此,新协议补充了监管层监管这块的内容。此外,“新协议”还界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所占用的资本必须计入风险资本,使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更广泛。

  在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上海证券李剑峰表示,此次指引并没有改变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所改变的是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

  目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为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除以风险加权资产。而指引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则做了较大幅度调整。在计算公式分子部分的资本项上,超额减值准备不能全额计入附属资本,而是规定了一个上限;而在公式的分母部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并引入了对于操作风险的计量。

  李剑峰表示,指引意在向新协议靠拢将便于银行更加细节的了解计算的每个枝节,将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际上,国外大银行已经开始实施新的巴塞尔协定,我国如今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向国际靠拢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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