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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远方信息: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9-007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浙江维尔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通知,维尔科技于2019年4月4日收到福 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0181民初5875号),涉及维 尔科技与其代理商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特”)代 理合同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凯斯特系维尔科技代理商,因与维尔科技存在代理合同纠纷,凯斯特向福建省福 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起至2018年6月 止的销售IC卡的代理费5,078,089.95元,并支付原告隐瞒代理费违约金 10,156,179.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逾期提供代 理费结算数据违约金46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凯斯特向福建省福清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对维尔科技名下价值合计 15,696,269.5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导致维尔科技基本存款账户及6个一般银行账 户被冻结。
维尔科技于2018年9月17日向福建省福清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15,696,269.5 元,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2018年9月18日福建省福清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 书》([2018]闽0181民初5875号之一)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 司名下价值合计15,696,269.5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维尔科技上述被冻结的7 个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
诉讼过程中,凯斯特申请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
年9月起至2018年6月止的销售IC卡的代理费4,048,110元,并支付原告隐瞒代理 费违约金8,096,220元。
本次诉讼相关事宜及前期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2018年8月30日、2018 年8月31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公告》(2018-076、2018-077、2018-080、2018-081、2018-08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4月4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1、浙江维尔科技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公 司支付代理费、违约金计4,929,538.19元;
2、驳回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公司的其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978元与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 公司负担82,984(已交纳),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99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尔科技不服上述判决,正在积极准备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维尔科技与凯斯特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虽已有一审判决,但维尔科技不服上述判决, 正在积极准备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诉讼审结之前,对维尔科技 及公司以前年度利润、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如本案维尔科技 败诉或和解,维尔科技或将面临利益受损及调整以前年度业绩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清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181民初5875号)。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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