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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粤电力A:因控股子公司被罚2016年净利润减少7740万元
9月4日,资本邦讯,粤电力A(000539)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近日,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发电厂”)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
2016年11月14日,平海发电厂收到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海执处罚〔2016〕019号),对平海电厂未经批准实施了场地平整及护岸工程,填海16.3947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16.3947公顷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罚款,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壹拾肆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172,144,350)。”的处罚决定。公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海执处罚〔2016〕019号)将上述处罚金额计入2016年非经常性损益,影响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约7,740万元,约占最近一期(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9%。
平海发电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措施,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17〕48号),维持省海洋与渔业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海执处罚〔2016〕019号)”。平海发电厂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19年8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粤行终409号)。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省海洋与渔业厅作出的粤海执处罚〔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省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7〕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合法,判决驳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海执处罚〔2016〕019号)将上述处罚金额计入2016年非经常性损益,影响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约7,740万元。平海发电厂应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及时缴清罚款,公司并将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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