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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相关发电资产、国有股权等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一、同意中国三峡总公司将三峡电站9#—26#共18 台发电机 组资产以及所持有的长江三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的国有 股权协议转让给本公司二、作为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同意中国三峡总公司以12.68 元 /股认购本公司定向增发的1,587,914,543 股。本公司本次增发完成后, 本公司股本为110 亿股,其中,中国三峡总公司持有7,439,736,93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7.637%三、转让价格应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 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国资产权 [2009]660 号确认的净资产评估值10,731,543.67 万元为基准确定。据此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四、该批复自2009 年8 月31 日起6 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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