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东方航空:遭民航重罚
2008-04-18 08: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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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方航空:遭民航重罚

昨日,民用航空局就东航云南分公司发生“返航事件”,做出了调查结论及处罚决定。民航局给此次事件定性为一次“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同时东航被责令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被迫交出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

  定性

  “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民航局表示,经过技术调查,调查组认定,东航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返航的21个航班中,因飞机故障原因返航的1班;因天气原因返航的2班;非技术原因故意返航的4班;听到前机返航,处置不当,盲目返航的5班;因译码设备工作不正常,QAR(飞行数据快速存取记录器)无数据或数据错误,无法从技术上判定返航原因的9班。据此,民航局认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处罚

  交出部分航线 罚款150万

  民航局同时宣布了两项对东航的处罚决定:一、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具体执行事宜由民航西南管理局安排。二、对东航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责令东航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的改装升级,恢复QAR译码设备的正常工作。

  民航局表示,此次返航事件“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行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对东航进行处罚是“为维护广大旅客利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东航工作”。

  民航局:进一步处理相关责任人

  同时,民航局要求东航严格执行各项规章标准,稳定队伍,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好此次返航事件涉及的旅客权益问题;并对此次返航事件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继续就3月31日、4月1日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返航的非技术原因进行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结果上报。

  收到“返航事件”处理决定后,东航通过其官网表示,会“认真汲取教训,并“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

  记者昨日下午就此事致电东航新闻发言人李江时,对方表示正在开会,但东航会按照民航局的要求,认真处理此事。

  处罚还不够应深入到个人

  雨来 每日经济新闻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只是对公司层的处罚,而关键是看民航局如何处理相关领导和飞行员,这对整个行业飞行员管理和飞行运营意义重大。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捷音称,这只是对公司经济和经营层面的处罚,这是不够的,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对于此事东航有关领导事先是否知道此事,如果不处理相关飞行员以后各公司如何管理他们。“后面可能还会有相关处理办法出台,”刘捷音说道,“相关责任领导必须辞职,有关飞行员要严格处理才行。”

  专家:返航是赤裸裸刑事犯罪 司法应尽快介入

  雨来 每日经济新闻

  针对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返航事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栾少湖认为,返航飞行员的行为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是比较明显的,是一种赤裸裸的刑事犯罪。现在是司法介入的时候,相关机关应该采取措施。

  栾少湖现在还是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他认为,返航飞行员的行为并不完全是一种“怠工”行为,不仅仅是双方劳动争议问题,飞行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他们的行为涉嫌犯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违法性,特别是行为触犯了刑法规范;三是应受刑法处罚性,包括主观恶性程度必须适用刑法;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破坏程度是否很大等。

  栾少湖认为,如果此事件不能正确的定性,对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恶劣的影响。轻描淡写这种行为是非常有害的。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律师们分析,飞行员集体返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滥用权力,扰乱航空公司正常飞行秩序,使国家和公司财产以及国家声誉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乘客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失,这件事看起来本身具有预谋策划和串通性。

  目前,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造成国家的损失在30万元以上,造成国有公司停产或者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而此事件中的损失已达到1100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中规定情节严重就可以立案,18架飞机集体返航造成机场秩序混乱,许多航班取消,千余乘客滞留。而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虽然事件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栾少湖认为,负有打击犯罪职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没有立即采取行动介入此事件是严重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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