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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发改委发文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 促进资源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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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19:2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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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规定: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必须送审 2007/7/18/10: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电监会日前发布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行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电监会,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规定要求,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对于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此外,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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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19: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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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电监价财[2007]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行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之间联网的输电价格和跨区域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审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参与跨区域送受电的发电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电监会对跨区域联网工程、输电工程审核准许收入。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准许成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成本监审办法或规定审核;准许收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审核;税金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审核。 第六条 专项输电工程实行两部制输电价格。输电容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设计输电容量和输电容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输电电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长期电量和输电电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 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项输电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七条 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 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和输电功能分摊准许收入的比例,根据联网和输电对联网工程容量使用情况确定。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八条 跨区域输电线路的输电损耗率由国家电监会核定标准并公布,并明确输电线路计量点。 第九条 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电监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提出或按国家电监会要求上报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性质、功能及概况; (二)申请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的依据和原因; (三)申请的跨区域输电价格水平、结构和计算方法,同时说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的计算依据、参数、计算方法和有关情况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资料内容不完整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电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采取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电监会将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的跨区域输电价格,由国家电监会批复执行,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电监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核准方案的同时,可测算跨区域输电交易各环节价格对销售电价的影响,并提出调整销售电价的建议。 第十七条 国家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区域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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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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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制定的三峡电力输电电价(含税,下同)每千千瓦时分别为: 省份 落地电价 上网电价 输电价 湖北 278.33元, 216.93元 61.4 湖南 290.42元, 228.64元 61.78 河南 287.50元, 225.81元 61.69 江西 330.89元, 267.87元 63.02 上海 367.82元, 257.51元 110.31 江苏 339.90元, 231.93元 107.97 浙江 387.00元, 275.09元 111.91 安徽 324.00元, 217.36元 106.63 广东 390.00元, 295.31元 94.69 重庆 279.90元。 218.45元 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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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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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28 19:35] JD: 长电的输电价格要调整 [屏蔽][28 19:35] JD: 现有长电的输电价格是2003年制定的 [屏蔽][28 19:37] JD: 那个时候长电输电价格的依据与2005年以后发改委和电监会制定的一系列文件有所不同 [屏蔽][28 19:38] JD: 09年10月11日,三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屏蔽][28 19:39] JD: 指出: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屏蔽][28 19:41] JD: 电监会2007年下发了《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电监价财[2007]13号) [屏蔽][28 19:41] JD: 指出:国家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 [屏蔽][28 19:42] JD: 长电跨区输电价格是2003年制定的,到09年已经6年了 [屏蔽][28 19:43] JD: 在本月三部委的文件中, [屏蔽][28 19:44] JD: 明确:,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屏蔽][28 19:48] JD: 所有送华中地区和重庆电力只跨越2省,送华东地区和华南地区电力只跨越3省, [屏蔽][28 19:49] JD: 按这个新文件,对应输电费用应不超过6分和9分 [屏蔽][28 19:50] JD: 而长电的输电价格都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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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4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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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JD发言我已电邮至长电网站投资者问答栏目 为自己和长友的财富服务嘛 ....................
该贴内容于 [2009-10-28 20:57:17]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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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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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与国家电网签5年售电合同 销售三峡电能 根据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长江电力12月28日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2006—2010年度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2006至2010年期间,双方将按照“十一五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方案”(尚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销售三峡电能。
长江电力的公告说,三峡电价按照受电省市电厂同期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确定,并随受电省市平均电价水平的变化而浮动。目前,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电价方案,则按新方案执行。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2-3 10:23:58
该贴内容于 [2009-10-28 20:52:33]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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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5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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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协议公告 -------------------------------------------------------------------------------- http://www.ctgpc.com.cn (2006-03-03 00:00) 中国三峡总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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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G长电 公告编号:2006-005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售电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印发国家计委关于三峡水电站电能消纳方案的请示的通知》(计基础[2001]2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水电站上网电价和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中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十一五”期间三峡水电站增发电能消纳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能源[2005]2679号)等文件精神,2006年2月24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售电方,与购电方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了《三峡水电站购售电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约定,双方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十一五”期间三峡电能消纳方案的有关原则消纳三峡电能,并将于2006年内尽快签订《“十一五"期间三峡水电站购售电长期合同》,该长期合同签订后,协议双方每年签订三峡水电站年度购售电补充协议,作为购售电长期合同文件的补充。在《2006年三峡水电站购售电补充协议》签订前,2006年三峡电能消纳按照本协议执行。
根据本协议约定,购电方将消纳三峡电站2006年度合约电量暂定为371.8亿千瓦时,较2005年公司送购电方所属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总电量增加13.60%,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原则执行。
根据《三峡发电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按各自拥有的三峡机组台数和在用日历天数分配三峡电站电量。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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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8 20:5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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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公布购售电合同公告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0日 2009年7月17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售电方)与华中电网有限公司(购电方)签订了《2009年度葛洲坝电站购售电合同》,2009年度葛洲坝电站年合同电量为151.4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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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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