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行入股险企设“严格家规”
2009-11-27 07: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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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行入股险企设“严格家规”

 银监会新规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或削弱其入股险企的意愿。


  在 交通银行(601328)获准入股中保康联、 中国银行(601988)获准收购中银保险股权两个月之后,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家规”终于在昨晚揭晓。

  银监会网站于昨晚公布旨在严格管理商业银行跨行业投资潜在风险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将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根据《办法》,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观察人士认为,此项规定可能会削弱商业银行的投资意愿。由于前期大量放贷,眼下商业银行正面临资本不足的困扰。此前又有报道称,银监会将把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由10%提高至13%,这让目前市场上关于中资上市银行将融资以补充资本的传言沸沸扬扬。

  《办法》也为商业银行与所入股的保险公司之间设立了多道“防火墙”。

  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以确保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其中一个耐人寻味的规定是: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都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限制关联交易。《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若发行次级债券以外的证券产品,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量的10%;商业银行承销证券时,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不得购入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在业务合作上,《办法》的规定也可说是相当严苛。如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股东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等。

  银监会总结称,《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可查资料显示,2008年初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今年9月,保监会披露,其已同意交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51%的股份申请,同时同意中行收购其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所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对其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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