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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上市公司分红除息制度合理性考察
对上市公司分红除息制度合理性考察 王海峰 《 人民论坛 》(2010年第23期) 【摘要】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进行除息,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国家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性。通过构建两部门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财富创造与财富转移进行了分析,认为分红除息制度使社会新增财富被蒸发,因而应予废止。文章同时对一些主流观点进行了质疑和反驳。
【关键词】上市公司 分红除息 合理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派发红利后,对该公司的股票价格要进行除息计算,其除息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息价=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
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进行除息,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许多交易规则都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在现金分红需要除息这一问题上自然也照此办理。另外,国内外许多学者也早就在理论层面上对分红除息进行了分析,其合理性本不容置疑。但笔者在对证券投资行业的调查中发现,在投资者中间,对分红除息合理性的质疑一直存在,但投资者意气用事、牢骚满腹者多,理性思考、科学分析者少,投资者的观点也因此不会引起决策者的重视。笔者也对一些论证分红除息合理性的文章进行过研究,认为作者在理论分析和逻辑思路上有较多缺陷,其结论不足以让人信服,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上市公司的财富创造与财富转移分析
笔者认为,分红除息制度不合理,是通过制度设计剥夺了社会财富。为论证这一观点,笔者试图通过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对这种财富剥夺过程进行分析。在这个简单模型中,笔者抽掉所有其它非相关因素,只保留两个经济部门,即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为简化分析,假定只有一家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只有一个证券投资者。整个过程分析依下面几个步骤展开:
期初的社会财富总量。众所周知,证券市场只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场所,其本身并不具备财富创造的功能,因此,财富创造的功能主要由公司承担。我们先来设定期初的社会财富总量。
上市公司某年的期初数据如右图所示:因为只有两个经济部门,很容易得出,该国期初的社会财富总和为:
SW(social wealth)=5000元+10000元=1.5万元
上市公司的财富创造对社会财富总量的影响。经过一年的经营,该公司共取得了1000元的净利润,这样到期末时,该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就调整为:负债2000元,股东权益增加为4000元(包括新增的1000元净利润),资产总额也相应地调整为6000元。投资者的各项数据不变。这样,该国期末的社会财富总和为:
SW(social wealth)=6000元+10000元=1.6万元
上市公司分红对社会财富总量的影响。此时,该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分红,分红方案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其总额为500元。实施分红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将作如下调整:股东权益调减为3500元,相应地资产总额也调减为5500元。投资者因为收到500元红利,其总资产也相应地增加为10500元(不考虑税收因素)。这样,该国的社会财富总和为:
SW(social wealth)=5500元+10500元=1.6万元
可以看出,实施分红后,该国的社会财富总和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结构进行了调整,通过前几个步骤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一国当中,只有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才能创造财富,而派发红利只是财富的转移,不影响社会财富总量的变化。
分红除息对社会财富总量的影响。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分红除息对社会财富总量带来的影响,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分红要进行除息,除息公式为:
除息价=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
据此公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将调整为9.5元/股,而投资者的股票总市值将调整为9500元,再加上所得现金分红500元,投资者的总资产将调整为10000元。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仍为5500元,这样,经过分红除息后的社会财富总和将变更为:
SW(social wealth)=5500元+10000元=1.55万元
我们看到,在除息日当天,公司总资产保持不变,而投资者的总资产则由除息前的1.05万元又回到了原来的10000元,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价值不变”原则。但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由公司创造并派发给投资者的500元新增财富无从寻觅。很显然,由于不合理的分红除息制度,这笔财富被人间蒸发了,投资者则承担了全部损失,这种制度设计完全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属于典型的“制度性财富漏损”,因此应该予以废止。
对几种支持分红除息的主流观点的质疑
根据上述分析过程,笔者试图对支持分红除息的几种主流观点进出质疑。
“每股净资产减少”说。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每股净资产也相应减少,为体现对分红后购买者的公平,应该调减每股股价。
笔者认为,对一个企业而言,除非其拿出当年全部的盈利来进行分配,否则只要企业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则企业当年的净资产肯定是增加的。认为每股净资产减少的人,其依据的参照数据是期末数据而非期初数据,如果把期初数据当作参照系,则企业的每股净资产肯定是增加的,何来减少?
“财富转移”说。如曾刚、王建春在“分红除息相关总问题研究”(《上海证券报》,2005年1月11日)一文中认为:上市公司的分红本身是一种财富转移,而不是财富创造,因此投资者在获得红利的同时股价出现下调是完全正常的。
作者所依据是所谓的“零和博弈”原理,即证券市场只是一个财富分配的场所,它本身并不创造任何财富,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实现的只是财富的再分配,对证券市场的财富总量没有任何影响。
零和博弈的原理并没有错,证券市场也正是按照这一游戏规则建立的。但问题在于,零和博弈是只针对证券交易行为而言的,而分红行为并不是证券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而言,分红并不是资金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转移,而是从外界输入的新增资金,作者在这里,把分红行为混同于证券交易行为,把上市公司作为交易者包容于证券市场内部,对系统的层次划分不清,所以会有此观点。
如前所述,如果是从国家的整体角度来分析分红行为,那么公司分红确实是财富的转移而非财富创造,因为国家期末的财富总量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动,但如果站在证券市场的角度来分析,分红是另外一个系统为证券市场输入的新增资金,是一种把蛋糕做大的行为,而并不是一种分配既定蛋糕的行为,证券市场自身没有权力把这个新增的部分用制度的手段给消除掉。
一个最典型的反例是银行储蓄的利息,如果说分红是财富转移需要除息的话,那么银行存款的利息对储户来说,不也是财富转移吗?在派发当天是不是也应该扣除相应的本金?
“历史数据验证”说。刘世磊、阎岳在“红利到底该不该除权”(《证券日报》,2003年8月9日)一文中,谈到:“国外早就有专家论证,即使交易所规定分红不除息,股价也会自动下跌到达除息价附近。”
这种观点是从数据统计的角度论证强制除息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即使监管者不进行强制除息,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市场也会自己选择除息。既然如此,投资者就没有必要对强制除息表示不满。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脚的:首先,强制除息的结果是必然性,即股价一定会下调,而市场除息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即使用历史统计数据证明100%的分红都出现了除息的结果,也不能排除未来市场选择不除息的可能性。
其次,投资者对强制除息的不满,除了强制除息带来的收益的损失,更是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剥夺了人们选择的自由,人生而追求自由,但最基本的自由即是选择的自由。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每一个交易结果都应该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由所有参与者的自由意志自由选择形成的合力而造成的。政府不恰当的干预,即剥夺了投资者的选择自由,而这种自由感的丧失,即使政府的动机是为投资者考虑,也不会获得投资者的原谅和理解。
至于政府对红利征收所得税的规定,投资者和学者的意见相对比较一致,都认为这种规定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应该取消征税,或至少改变除息价的计算公式,相关的分析和研究也比较透彻,在此不再赘述。(作者单位: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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