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江电力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22 23: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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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20 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共35 人,代表股份12,312,563,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5
亿股的74.621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
持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2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63,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12,364,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4%,反对198,900
股,弃权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63,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 年度母公司共实
现税后利润8,116,264,781.22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规定,母公司税后利润按法定顺序进
行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11,626,478.12
元。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按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11,626,478.12
元。
3、向股东分派股利
提 取公积金后, 2010 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6,493,011,824.98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65%的分红比例,以2010
年末总股本16,500,000,000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5579
元(含税),共分派现金股利4,220,535,000.00 元。
4、未分配利润2,272,476,824.98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5、2010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26,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7 %,反对21,400
股,弃权15,300 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议
案》
根据2011 年公司的资金测算情况,为减少资金沉淀,提高短期
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拟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
务,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业务品种及期限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主要为债券回购、债券买卖以及其它固定
收益产品投资,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45 天。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它信用等级为AAA 的债券。
2、投资额度管理
4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实行余额管理,账面余额不超过20 亿元。
3、审批权限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以上投资额度内审批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审批权限有效期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2,312,537,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8%,反对25,300
股,弃权0 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各子公司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2011 年年度审计、2011 年中期审阅以及合同约定的其
他服务项目,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2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2,312,36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4%,反对195,000
股,弃权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和李晓明律
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5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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