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四部门通知: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10%上缴国库
2011-07-01 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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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部门通知: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10%上缴国库

四部门通知: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10%上缴国库
2011年06月28日17: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附通知全文:

  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19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峡电站实际发电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2009年9月1日以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水资源费予以补征。

  二、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上缴两省市国库。

  三、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2款02项“水资源费收入”下增设01目“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用于核算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

  四、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北专员办)负责按月征收,暂实行以下收缴方式。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湖北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发电量和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湖北专员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对中央分成的10%部分,由湖北专员办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湖北省分成的15.003%部分和重庆市分成的74.997%部分,由湖北专员办分别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两份《一般缴款书》。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两份《一般缴款书》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其中:中央分成收入,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缴入财政部为湖北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湖北省分成收入,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就地缴入国家金库湖北省宜昌市中心支库;重庆市分成收入,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从其开户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划至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汇款凭证中“收款人账号”为“278”、“附言”中应载明“地方级,103020201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同时将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三、四联寄往国库金库重庆市分库,第五联送湖北专员办,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金库重庆市分库收到汇款和缴款凭证后,及时准确办理入库手续。收款国库与湖北专员办及同级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资金入库的对账工作,确保缴库资金准确和安全。

  湖北专员办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实际发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该公司全年应缴水资源费的清算和征缴。

  五、缴入中央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使用;缴入湖北省和重庆市国库的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分别由两省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相关地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按照职责加强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缴库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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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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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三峡电价上调,相当于弥补上缴的水资源费。

如果这个立论成立,三峡地下机组的电价尚未正式批复。

该贴内容于 [2011-07-01 02:09:17] 最后编辑
2011-07-01 08: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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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地下机组的电价已正式批复
"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批复中没有分批投入商业运营百分比调整上网电价,可以解读为全部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才能调整上网电价,分批投入商业运营按原三峡电结算.
按照《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新机组投产前应通过一系列试验并经验证合格,机组已具备并入电力系统带额定负荷(或当时水头下最大负荷)连续72h试运行的条件。72h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开始后,要全面记录运行上游有关参数,由于机组及有关机电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运行中断,经检查出力合格后应重新开始72h的连续试运行,中断前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72h连续试运行后,应停机进行机电设备的全面检查,消除并处理72h试运行中发现的所有缺陷。机组通过72h试运行并经停机处理所有缺陷后,即具备了向生产管理部门移交的条件,应按合同规定就进行移交,开始商业运行。 2、按三峡总公司和公司现在的做法,72h试运行后移交长江电力,机组投入运行,总公司称为“投入正式运行”。国网公司曾提出要求,要求投入正式运行的机组再运行30天才能转入商业运行,其目的是延长低电价时间。经多次协商,在正式运行后,设1个“168h试运行”,正常后再转入“商业运行”,各阶段电价不一样,
每台机组72小时加168小时低电价上网结算,将影响10亿度电价.
2011-07-01 1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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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三峡电价上调,相当于弥补上缴的水资源费。

如果这个立论成立,三峡地下机组的电价尚未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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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立论不成立,全国水电站都交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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