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庆祝38:立即停止强拆妇女的子宫
2012-03-08 09: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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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庆祝38:立即停止强拆妇女的子宫

关注两会】请停止强拆妇女的子宫(2012-03-08 06:50:29)转载▼标签: 生育权强制计生 分类: 人口问题
珠海市计生部门及街道办、居委会计生工作中要求已育妇女强制上环:对于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妇女,不上环,不给孩子上户口;不上环,不给孩子享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还三天两头电话追,严重影响已育妇女及家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寄生办不如屠宰办:国民关注熊胆事件,可谁来关注农村计生结扎问题?昨天在山东莒县计生服务站里,看到好多在等待做绝育手术的男女那恐惧、无助、麻木的眼神!不结扎,要被非法拘禁,还要‘‘连坐’’亲戚。可怜这些辛劳的农民兄弟姐妹,走下手术台,他们就得下地劳动,用血汗去浇灌活命的土地,养活对他们动刀的那些人!

强制计划生育与强拆一样,都是政府借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涉,但与强拆房屋相比,强制计划生育、强行结扎是对人身权的横加干涉,其性质是极其恶劣的,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强拆所望尘莫及的。三十多年连续不断地对中国妇女子宫的强拆,不但破坏了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巨大障碍,对中华民族的繁衍生存构成了严重隐患。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严重违反《宪法》。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是:在城市,夫妻生一个孩子;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两个孩子。在农村,夫妻生一个半孩子:头胎生男,不能再生;头胎生女,可以再生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规定可生两、三个孩子。西藏农牧民不限制,生多少皆可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味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政府也反复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对于民族而言,生育权应当被视为是发展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各民族都应拥有平等的发展权。生育权与生存权一样,都是人的基本权利。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认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世界上除中国外,没有第二个国家对妇女的生育进行限制,这不但是各国文化传统的要求,也是国际人权理念的要求。中国既然是《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纲领的签字国,理应遵守“生育权是妇女的基本人权”这一精神。国家一切权力都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人口的增长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国家的立法应是规律和意志的结合。法律不是规律,但应该尊重客观规律。法律不能机械地等同国家意志,但应该是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人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立法的前提应该是在尊重、保护人权以及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将国家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对抗与冲突降到最低点,而不是以“对某些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的照顾”为依据,更不能在违反宪法原则前提下,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生育权是最基本人权,这是世界普适的理念。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任何与此相悖的政策法律,无论其出发点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都是非理性的,更是非人性的,是对女性的人身干预与人格侮辱。

强制计划生育在国家利益的幌子下成为特权者权钱交易、腐败滋生的温床,他们掌控着中国妇女的子宫,造成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灾难,三十年来,他们强制堕胎、捣毁房子、重额罚款,破坏生产资料,对超生夫妇进行肉体摧残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至今,缺乏严格依据的所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然毫不含糊,却大多数连收据都没有,落入了计生部门个别人的腰包。

目前,中国开始进入老龄社会。生育率持续走低带来国民年龄结构问题:老龄化和与之相应的劳动力匮乏问题。因为,作为生产力主体的人,主要是指一定年龄阶段上,具备一定能力的人,如果这一群体数量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下降,那么,就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计划生育对社会整体保障产生影响。

中国人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已经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改变,现在人们越来越不愿多生孩子。人口增长有其本身的自然规律,经济越发达,人口增长越缓慢,现在已有不少发达国家的人口是负增长。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都不实行计划生育,生育率都很低,甚至低于西方国家,这更说明了中国人的生育观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改变。

强制计划生育是公权对生育权的非法干预,公权力随意介入私人领域,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更留下了无穷的后患。从古今中外人口政策的经验教训看,政府对人口增长的干预只能引导、不能强制,如果一个民族长期存在强制杀婴现象,那么会导致这个民族的自然衰减和淘汰。一个长期不尊重生育权的民族,还有其存在和强大的理由吗?

去年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公布的时间两会结束之后的4月28日,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继续进行计划生育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今年的两会应依据此结果对计划生育规划进行再讨论,以达成共识。

强制计生何时废除,至今仍然看不出任何端倪,今天借三八妇女节之机,我要重申这个话题。尽管这个话题在最近几年的两会上被一提再提,却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希望两会的代表委员们能够从人民、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对计划生育问题做一个认真全面的考量。及时废除强制计划生育,利国利民,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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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09: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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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最基本人权,这是世界普适的理念。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任何与此相悖的政策法律,无论其出发点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都是非理性的,更是非人性的,是对女性的人身干预与人格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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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严重违反《宪法》。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是:在城市,夫妻生一个孩子;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两个孩子。在农村,夫妻生一个半孩子:头胎生男,不能再生;头胎生女,可以再生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规定可生两、三个孩子。西藏农牧民不限制,生多少皆可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味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政府也反复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对于民族而言,生育权应当被视为是发展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各民族都应拥有平等的发展权。生育权与生存权一样,都是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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