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江电力: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18 16: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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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
区玉渊潭南路 1 号 B 座三峡集团公司大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081,672,74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79.282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持会
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81,672,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81,672,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081,672,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审计、2013 年中期报告审阅以

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2013 年内部控制审计以及合同约定的

其他服务项目,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20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6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3,081,472,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5%,反对200,000

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议

案》。

根据2013年公司的资金测算情况,为减少资金沉淀,提高短期

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拟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短期固定收益投资

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业务品种及期限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主要为债券回购和债券买卖以及其它固

定收益投资,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45天。债券品种为国债、央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它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

(二)投资额度管理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实行余额管理,账面余额不超过20亿

元。

(三)审批权限

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批准的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审批

短期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期为本议案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3,081,560,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1%,反对112,000

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和资金运营效

率,根据公司2012年底净资产状况,公司2013年可新申请短期融资
券注册额度180亿元,注册完成后,公司短期融资券待偿余额不超过

290亿元。

(一)批准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于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二十四

个月内,按下列条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短

期融资券:

1、在中国境内发行短期融资券本金待偿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90

亿元;

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

3、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补充运营资金,改善资本

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二)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的注册

额度有效期内,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公司发行短期融

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

定实际发行金额及发行次数,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按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表决结果:同意13,081,672,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和陈浩律师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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