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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157 元(含税)
扣 税 前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0.33157 元 ; 扣 税 后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0.31499 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
股现金红利 0.29841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4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经本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三峡工程报》以
1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16,5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33157 元(含税),共计
派发股利 5,470,905,000.00 元。
(二)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三)发放范围:2013 年 6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先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1499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
2
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9841 元。如其
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
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3157 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8 日
(二)除息日:2013 年 7 月 1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4 日
四、本次分红派息的发放对象
截止 2013 年 6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3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公司发起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
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葛
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3157 元(含
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688900
传 真:010-5868889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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