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国信办: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2013-09-29 1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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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1:41] 雄起广州7万入库: 还有,看见不符合自己意思的,就污蔑别人是美特汉奸,这才是诽谤和造谣,这样的造成了严重后果不抓,才是真的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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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办谈大V薛蛮子案 转发诽谤500次入刑
2013-09-28 10:02 来源: 新华网 作者:记者 史竞男 字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得到社会各界支持,取得明显成效。同时,社会公众也对整治网络谣言中的一些问题表示关切,如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转发谣言信息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

记者:最近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的消息很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一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整治网络谣言,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依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宇(“立二拆四”),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以此来牟利,被公安机关刑拘。“秦火火”个人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就多达3000余条。有的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如被批捕的周禄宝,在网上先后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先后对20余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还有的是为发泄个人私愤而故意造谣诽谤中伤他人,如傅学胜是因为编造传播“非洲牛郎门”等诽谤谣言而被刑拘。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记者:什么是网络谣言?怎么区分故意造谣和无意传谣?“谣言倒逼真相”是否有道理?

答:谣言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虚假信息。通常所称网络谣言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谣言。的确,有的网民出于无意传播了谣言,需要加以区分,但故意传谣的特征是明显的。有的已经被证明是虚假信息,仍然被反复传播、炒作;有的甚至在传播中被加工、夸大,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谣言倒逼真相”这个说法实际是为传播谣言找借口。谣言和真相是两码事,不能是非不分。“谣言止于智者”,同样不能成为容忍谣言的理由,因为不能假定所有人都是“智者”而允许谣言传播。

记者: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答: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人说谣言信息转发达到500次、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这样理解准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网的体现。

对于5000次、500次的量化标准,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记者:有网民说整治网络谣言就是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这是错误的观点。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无法无天,必须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自由不应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网民来自于人民,网民也是人民,网民上了网就是民意上了网。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互联网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重视并保障民众发表建设性的言论,深入了解和及时回应网上的民意呼声。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建议,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有目共睹的。

记者:有一种说法,网站只提供平台,不应对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样说对不对?

答:当然不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通过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谣言信息传播的几率并能够及时阻止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尽到责任的网站,也会受到追究。

近日,北京市网信办指导千龙网、新浪、搜狐等6家网站推出联合“辟谣平台”,加强网站自律,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记者:为净化网络环境,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近几个月,我们倡导网站和网民共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等“七条底线”,赢得社会各界强烈共鸣和广泛支持。我们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集中清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三类信息;会同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组织开展净化暑期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关闭、整顿、处罚近千家违法违规网站;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活动。此外,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关闭“人民内参网”等120多家利用负面虚假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网站。会同教育部等四部门开展的网络关爱青少年行动,也已有初步成效。

下一步,将继续支持打击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同时,将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目前,利用负面信息和虚假信息敲诈勒索、收费删帖等违法行为仍比较严重,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我们将会同公安机关、工信部门等依法进行打击。与打击网络谣言一样,不会是一阵风。

(原标题:国信办谈薛蛮子案及转发诽谤谣言500次入刑)
2013-09-29 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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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解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2013年09月29日10:27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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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分享到人人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分享到QQ空间 人民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田兴春 张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恐怖信息刑案司解出台的“三个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详细】

高法出台司解明确界定“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

《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详细】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详细】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种情形将重罚

《解释》第四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详细】

编造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将择一重处

《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详细】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分三个档次定罪量刑

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该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分为三个档次:一个是入罪的档次,一个是从重处罚的档次,一个是在五年以上判处刑法的档次。【详细】
2013-09-29 1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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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人董良杰涉寻衅滋事被刑拘 师从薛蛮子
社会万象新华网2013-09-29 00:38 我要分享 腾讯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新浪微博 2365

转播到腾讯微博“环保专家”董良杰涉寻衅滋事被刑拘 师从薛蛮子

知名“环保专家”董良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资料图)


董良杰炮制舟山汞超标事件 薛蛮子推波助澜截图董良杰炮制舟山汞超标事件 薛蛮子推波助澜时长: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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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董良杰炮制舟山汞超标事件 薛蛮子推波助澜收起推荐视频: 苹果公司1984年超级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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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北京市公安局28日公布,上述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编造者、知名“环保专家”董良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这是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又一进展。经过缜密侦查以及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讲述,北京警方发现,董发布的诸多不实微博背后,牵出的是一个“环保专家”与网络大V相互“合作”,借“科普”之名、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实,从而扩大人气影响、为自己的净水产品打开市场的恐慌营销骗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董良杰追寻创业发财梦的道路上,那位对其“点拨指导”、转发微博助其积攒网络人气并实际投资的网络大V,正是目前同样身陷囹圄的“薛蛮子”。

师从“薛蛮子”,网络人气急速增长

董良杰,47岁,山东人,微博认证为“微鼻砷和重金属过滤技术、生物陶技术发明人,微陶环保联合创始人”。他本科就读于某农业大学,后考入北京某知名高校就读新闻专业双学士。1999年,他以陪读家属的身份到了美国夏威夷。董良杰自称,他在美期间攻读了美国某大学硕士学位,主修环境专业。

“我希望能做中国净水行业的乔布斯。”董良杰说。2008年12月,董良杰回国。他拥有一项净水器专利,与他人联合创办一家环保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董良杰频频参加研讨会推荐专利,但无人关注,也无人为其投资。

“2011年,我开始接触微博。”董良杰发现,微博是一个能快速积累人气、扩大影响力、不用花钱就能宣传自己的平台。

时值日本发生核污染事故,公众对环境污染的关注度不断升温。董良杰便注册微博账号“环保董良杰”,自称“环保专家”“海归学者”,发表关于环境污染方面的话题和评论,并通过微博向媒体爆料,粉丝从最开始的寥寥无几涨到了3万。

“到2011年11月,我的粉丝数有了8万。”但这与董的目标相距甚远,他希望得到网络大V们的支持,快速提升影响力,推广自己的产品。

机会很快来了。当年11月,董良杰看到网络大V“薛蛮子”在微博中晒出一张阳台大雾的照片,还附言“我们家就像梦幻仙境一样”。

“这个人是大V,影响力大,别人在他的微博上能看到我的评论,提高我的影响力。”于是,董良杰从专业角度评论称,“这是雾霾,对健康极为不利,不宜在室外活动。”

评论果真引起了“薛蛮子”的注意。两人开始通过微博联系,频频评论、私信讨论。2012年初,董良杰赴北京登门拜访“薛蛮子”。

“我们一见如故,聊得不错。他说自己是做环保的,已经办了个工厂,问我是不是愿意投资。”“薛蛮子”说,当时他认为董的企业规模太小,“得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达到我们的投资标准。”

“薛蛮子”虽然拒绝了董的要求,但仍然提出与他合作,同时也“点拨”了一条捷径——薛帮董转发科普微博,支持他积累人气,以后再谈投资或者介绍基金的事。

“借这种方式,以科普为包装,提升知名度和话语权,为净水器的推广做好铺垫。网上有了名气,在今后公司发展中,也可以省下大量的广告费和代言费。”董良杰说。

结识“薛蛮子”后,董良杰开始利用人们对生存环境的担忧,发布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博文。“薛蛮子”还将自己的心得悉数传授。“不能太专业,要通俗化,现在流行标题党,容易吸引眼球。”

“薛蛮子”举例说,“中国军团进军巴黎,点进去一看是兵马俑进去(展览)了,要不然兵马俑在巴黎开展肯定没人看,说中国兵团进军巴黎、进了罗浮宫,这事儿就有人看。”

在这一启发下,董良杰的微博变得“语出惊人”。“比如,鱼刺含汞高,会造成脑损伤,就说成‘吃鱼刺会导致脑残’;涉及不孕不育,说成‘断子绝孙’;畸形儿高发,说成‘生了小孩没屁眼’。”董良杰说。

“刚开始董良杰的粉丝量很少,因为他是研究人员,写的文章没有可读性,经过我和其他大V的共同推荐后,他的粉丝量大增。”“薛蛮子”说,董的一些科普微博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同时董良杰也逐渐成为网络名人。

办案民警介绍,“薛蛮子”也通过转发董关于环保等热点问题的微博大赚人气。2012年初两人相识至2013年9月11日董良杰被警方带走,董的粉丝量增长了20余万;这期间,“薛蛮子”也完成了从“百万级”大V向“千万级”大V的关键性飞跃。

以谣博名,恐慌营销共赚真金白银

“我发现网上没人管,胆子越来越大,发错了大不了删除。”董良杰说。他在网上搜到一些学术论文,将其中一些未定论观点“嫁接”编造后发布。“环保专家”的名头加上大V转发,不实言论迅速在网上扩散发酵,对环境污染疑虑、恐慌的情绪在网民中蔓延。

2012年4月,董良杰在美国某网站搜索到多篇关于各国饮用水问题的文章,他拼凑整合后写了一条微博,名为“自来水里的避孕药”——“中国是避孕药的消费大国,人吃、动物、水产养殖都在使用,通过排放进入环境、水体,中国自来水中药物含量水平在高端,未来影响后果难料。”最后附上一句,“普通净化器是净化不了的”。

“薛蛮子”立即转发,随后短短几小时内,这条微博被转发六七千次,多家媒体据此报道。然而,论文的第一作者公开表示,该微博完全曲解了结论,环境中的雌激素干扰物含量很低,目前净水工艺对这类物质有很好的处理能力。

自来水检测专家、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水质检测中心主任林爱武介绍,从北京市自来水检测结果看,并未检出上述物质。

虽然被证实为谣言,董、薛二人也很快删除了微博,但“自来水里的避孕药”引发了人们的恐慌,成为净水器企业的商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不少网民抱着这样的心态或购买净水器,或长期食用纯净水。

为追求轰动效应,董良杰又炮制出一条不实微博“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称舟山人头发里的汞指标最高,当地人“世世代代的安全食品面临着新的污染挑战,尤其是金枪鱼、带鱼等高端鱼中含量更高”。“薛蛮子”在转发时,特意加上了“舟山人吃鱼小心了”的评论。

“我觉得董良杰是这方面的专家,我自然相信也转发了。当地很快就辟谣,董良杰也给我打来电话,说没有核实过,赶紧删了吧。”“薛蛮子”回忆说。后来,“薛蛮子”还带着粉丝去舟山旅游,也吃了当地的鱼,并得知这条微博给当地的企业和渔民造成很大损失。

董良杰供述,“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等微博,也是未经核实,断章取义编写出来的。“薛蛮子”从最初的简单核实,到后来照单全收,只要是董的微博,不管对错、直接转发。

警方还发现,虽然董良杰自称“环保专家”,但就其微博中引用的若干数据资料进一步询问,董却表示“其实我自己也看不懂”。

2013年1月,“薛蛮子”扶持董良杰在网上逐渐成了气候,认为董的净水器有市场潜力,于是介绍上海一家公司给董投资200万元,薛也成为董良杰公司的股东之一。

办案民警介绍,获得这笔投资后,董的产品投入量产,网上销售额每月超过10万元。

悔过致歉:大V更应承担社会责任坚守底线

看守所内的董良杰情绪低落,反思“微博出了问题”的原因:一是不应该把还处于学术研讨、未有定论的敏感内容发到网上;二是不应该受标题党坏风气的影响,一味博眼球,“语不惊人誓不休”;三是为了个人私利编发微博传递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最终害人害己。

“当时要是核实一下就好了……我很诚挚地向大家道歉,这是迟来的道歉,希望尽可能消除影响。”董良杰低头反省。

“很多的事是可以避免的,例如舟山汞超标的事,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和渔民的生计,还可能导致公众对生活的不安全感和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我要向舟山渔民道歉。”“薛蛮子”也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薛蛮子”说,一开始转发董的微博时,他会查阅相关材料,从网上把原文下载打印出来,读一遍、核实一下,至少要知道有这个事。时间一长,交了朋友之后,特别觉得自己是大V了,有些飘飘然,不再做核实。“董良杰在网上的态度也比以前牛多了,也飘飘然了,觉得自己可以指点江山,(发微博)也不那么认真了。”

在看守所里,“薛蛮子”反复研究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他对此一再表示支持。与民警谈话中,“薛蛮子”提到最多的就是“每个人都要坚守自己的底线”。

他坦言,自己也曾被造谣、被人身攻击,深知其害。“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网络社会也照样需要规矩。我作为一名大V,不经核实、不负责任地转发微博是完全错误的,忽视了大V应有的社会责任。希望我的教训能警示别人,尤其是我的那些大V朋友,发表、转发微博要深思,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不管大V小V,粉丝越多,责任越大。每一个微博上活跃的人都要引以为戒。”

“如果还有机会使用微博的话,我要严守职业道德,是什么就是什么,提供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给公众。”带着手铐、身穿号服的董良杰感慨,如今才深切感受到,“自由和尊严比名声和财富更重要”。

目前,警方正在对董良杰、“薛蛮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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