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长江电力: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3年付
2013-11-01 07: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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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江电力: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3年付

日期:2013-11-01附件下载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3-035

债券代码:120102 债券简称:01 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7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1月8日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 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 01 三峡债,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 120102,

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

开始支付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7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1 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
1
五年期)。

3.债券简称: 01 三峡债。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期限:15 年,自 200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7 日;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5.21%,按年付息。

8.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 11 月 8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 11 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2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于 2001 年 12 月 3 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债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 120102;银行间市场代码

7092。

二、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3 年 11 月 7 日。

2、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3 年 11 月 8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11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2
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

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

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

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

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

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

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


3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

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六、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 1 号


4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10-57081535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联系人:赵欣欣、聂磊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125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03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

七、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 年 9

月 27 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5
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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